國務院法制辦對工傷疑難案件的七個處理意見
一、職工違反企業內部規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
案件基本情況:某公司規章制度規定:“為保證員工人身安全,夜班員工下班后必須在職工宿舍住宿,待早上7點天亮后方可回家。不聽者,后果自負”。6日零時許,某員工明知公司有上述規定仍在下夜班后回家,路上被大貨車撞死,該案件中員工違反企業內部規定能否認定為工傷?國務院法制辦對《關于職工違反企業內部規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05]315號)中認為,職工所受傷害只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規定,就應當認定為工傷。
二、職工從單位宿舍至其父母家是否屬于“上下班途中”?
案件基本情況:李某系六安市城區某公司職工,未婚。2007年6月18日晚,李某上夜班,6月19日凌晨3點多鐘下班。李某下班后,先回單位為其安排的宿舍,因其6月19日白班輪休,單位又口頭通知端午節放假半日,遂駕駛摩托車回六安市舒城縣南崗鎮父母家中(即李某戶籍所在地)。19日凌晨4點多鐘,在路途中,李某駕駛的摩托車與一小貨車相撞,李某受重傷。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貨車駕駛員承擔交通事故全責。2007年12月,李某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2008年3月,勞動保障部門認定李某系下班途中遭受車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認定李某屬于工傷。李某就職的某公司不服,申請行政復議,認為李某已回到單位為其安排的宿舍,其下班行為已經完成,下班后再回父母家,途中受到的傷害不應是在下班途中發生的傷害,不能認定為工傷。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安徽省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適用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復函[2008]375號)認為:職工李某從單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在上下班途中”。
三、重新進入勞動生產領域的離休人員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關于重新進入勞動生產領域的離休人員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05]310號)認為,關于離退休人員重新就業后發生工傷如何處理的問題,現行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我們認為,應當參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人事部、科技部、勞動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協關于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5]9號)的規定辦理。該通知規定:“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準妥善處理;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與聘用單位發生爭議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處理;與聘用單位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爭議的,可通過人事或勞動爭議仲裁渠道解決。”
四、《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該規定溯及力如何理解?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關于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的法律溯及力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05]314號)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李迎春律師注:工傷保險條例修改后,原64條已變更為67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這一規定,既包括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認定程序認定工傷,也包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五、職工參加單位組織的體育活動受到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關于職工參加單位組織的體育活動受到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05]311號)認為,作為單位的工作安排,職工參加體育訓練活動而受到傷害的,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中關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的規定,認定為工傷。
六、安置在企業的傷殘軍人能否享受工傷醫療補助金待遇?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山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安置在企業的傷殘軍人能否享受工傷醫療補助金待遇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07]3號)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 (三)項關于“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視同工傷的規定,同意你辦提出的“對企業傷殘軍人已在退役前享受殘疾撫恤金的,除在企業工作中形成新的傷殘,或者舊傷復發外,不能重復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意見。
七、職工退休后被診斷為職業病應如何解決工傷待遇?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職工退休后被診斷為職業病應如何解決工傷待遇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05]312號)認為,鑒于職業病的形成具有長期性和潛伏性,考慮到請示中提到廣元市部分退休礦工退休前長期從事礦山井下作業,在退休后經勞動能力鑒定被確診為職業病的這一情況,我們認為,對這部分退休礦工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具體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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