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期與病假的關系問題
作者: 來源: 發布時間:2015-02-01 22:24:00 瀏覽量:
醫療期與病假兩個概念密切相關,兩者之間存在以下區別和聯系:
1、區別:
(1)醫療期是一個法律概念,即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而用人單位不能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期限。醫療期制度設置的初衷是為了在一定期限內維護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員工的工作穩定權。而病假是一個生理概念,勞動者生病且向用人單位提交了醫院開具的病休證明,則可以休病假并享受病假待遇。
(2)醫療期的期限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根據勞動者的實際工齡和本企業工齡設置了3個月至24個月不等的醫療期。病假并無最長期限限制,只要勞動者生病即可休病假。
(3)醫療期與勞動合同解除終止相聯系,如無解除終止的情形,醫療期并無法律意義。病假與勞動關系相聯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只要存在勞動關系,則有休病假并享受病假待遇的權利。
2、聯系:
如果勞動者的病休時間超過了法定醫療期期限,則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終止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的病休時間短于法定醫療期期限,則用人單位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1條解除勞動合同,也不能在勞動合同期滿時終止勞動合同。
3、關于醫療期協議:
法律并無啟動醫療期須簽訂醫療期協議的規定。如前所述,醫療期與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密切相關,如不涉及解除終止事宜,則不涉及醫療期概念。勞動者的醫療期是否屆滿以在法定累計期內其累計病休天數是否超過法定醫療期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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