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爭議案件中的護理費、伙食補助費標準如何確定
作者: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15-03-05 22:45:00 瀏覽量:
根據新《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的規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如用人單位未提供護理或同意職工自己安排護理的,護理費標準按以下情形處理:
1、住院期間有專門護工護理的,按護理費單據載明的金額確定;
2、安排有固定收入來源的親屬護理的,按其親屬收入證明載明的金額確定,但不得超過當地上一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
3、安排無固定收入來源的親屬護理的,可按當地一般護工市場價格水平確定。
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除外。工傷職工出院后,如需護理的,應憑醫療機構證明,按上述標準執行。工傷職工已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按《工傷保險條例》第34條規定執行,即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關于伙食補助費標準,新《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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