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的兩個復函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來源: 發布時間:2015-09-19 19:04:00 瀏覽量:234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復函
(2004)民一他字第26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粵高法民一請字(2004)1號《關于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空難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故空難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
以上意見,供參考。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于如何處理石曉麗等5人請求賠償一案的批復
(法賠復〔1996〕2號 1996-10-28)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你院《關于如何處理石曉麗等5人請求賠償案件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石曉麗等5位賠償請求人都享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各自都應獲得一部分賠償金。賠償金不應按份額平均分割,考慮到受害人崔洪福及其妻已與父母分家,子女尚小等因素,在作出賠償決定時,應適當照顧未成年人的利益,并應就賠償請求人各自獲得的賠償金額直接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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