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行終字第286號
深圳市福田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行初字第126號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24日,深圳澳威公司組織員工到清遠進行漂流。當天下午三點左右員工曾某新在漂流的時候受傷被轉到醫院救治。
2013年11月8日,曾某新向深圳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2013年11月15日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書》,認定曾某新于2013年8月24日在清遠古龍峽漂流時受傷的情形不屬工傷。
曾某新不服,訴至法院。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澳威公司雖否認組織了此次漂流活動,但員工徐某某在接受調查時也稱是公司組織了此次活動,公司在組織活動前曾貼出公告和開會說這件事情,且此次漂流活動的費用也是由澳威公司承擔,故此次活動應當理解為澳威公司有組織性、計劃性的集體活動。
曾某新參加此次活動,并在此次活動中受傷,屬于因工受傷。市人社局認為曾某新參加的活動內容與工作無關,理由不成立,故判決撤銷市人社局的《工傷認定書》并要求人社局重新作出認定。
【提起上訴】
市人社局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要點如下:
1、事發當天是周六,屬于休息日,澳威公司不支付當天的工資,說明曾某新受傷時間屬于非工作時間;
2、當日的旅游活動并非公司組織,而是71名員工自愿(非全員參加)與旅游公司簽訂旅游合同后參加的純屬娛樂游玩活動,活動不能認定為具有工作性質。
澳威公司也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要點如下:
澳威公司墊付旅游費用的原因是出于感謝員工的辛勤付出,不是組織集體活動。旅游福利是員工以自愿原則,純屬修養游玩娛樂,沒有與工作有關的內容。
墊付旅游費用與組織集體活動并無必然因果關系。且旅游時間是在星期六,公司不支付工資。
參加旅游活動中人員不僅僅是澳威公司的員工,還有非公司人員,包括小孩。本次福利不屬于強制性,純屬自愿。
曾某新提交的病歷可看出曾某新在旅游之前已患病,不排除曾某新突發疾病的可能性。
【二審判決】
深圳中院認為,判斷員工參加的活動是否屬于工作原因,不應僅從該活動的內容形式予以考慮,更應從該項活動的目的、性質、是否為單位組織安排、費用承擔等多方面因素進行審慎考量。
市人社局和澳威公司均稱事發當日的漂流活動并非澳威公司組織。但本案證據材料顯示,漂流活動之前,澳威公司曾貼出公告和開會通報活動事宜,并由專人負責統計參加漂流活動的員工,同時由澳威公司承擔漂流活動的費用。
因此,上述漂流活動可以認定為澳威公司有組織、有計劃的集體活動。市人社局和澳威公司關于事發當日的漂流活動并非澳威公司組織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澳威公司組織上述漂流活動并承擔相關費用,將該活動視為給予員工的福利待遇,是為了員工能夠更好地工作,更有利于實現公司的工作目標,因此該活動應視為澳威公司工作活動的有機組成部分。
曾某新在參加澳威公司組織的上述漂流活動中受傷屬工傷。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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