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焦點】
陸某發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否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應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基本案情】
陸某在某建筑公司工作,2012年4月27日18點下班后,陸某回到公司在工地為其安排的住處換洗后,駕駛摩托車回家,在路上與半掛車左后角發生碰撞,當場死亡。交警認定陸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人社局對陸某受到的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
本案中,陸某發生交通事故的時間為2012年4月27日20時1分,路徑在工作單位與家之間,且當天又是星期五,陸某下班回家中與家人相聚合情合理,故應認定陸某是在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陸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擔的是同等責任,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認定工傷條件。故,判決維持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
陸某的死亡不屬于“上下班途中”�!吧舷掳嗤局小睉菑木幼〉亍⒔洺>幼〉�、戶籍所在地到工作場所之間的正常路線。本案中,陸某家離工地有一百多公里,如每天都從家到工地上下班不符合常理、也不方便工作,否則公司就不會為陸某特別安排住處。在此情形中,“上下班途中”應是從陸某在公司安排的住處到工作場所之間合理的正常路線。陸某2012年4月27日18點下班回到住處時,正常的“上下班途中”過程結束,因當天是星期五,陸某在休息期間與家人團聚純屬人之常情,其從公司安排的住處前往家中應視為“探親路途”,不屬于合理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的情形。綜上,判決:撤銷人社局的工傷認定決定書。
陸某的家人不服,向檢察機關申訴,檢察院作出抗訴書,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省高級人民法院
結合本案,從時間上看,陸某18點下班,駕駛摩托車由公司安排的住處回家,從出發地到交通事故發生地,僅一個多小時,時間非常緊湊,屬合理時間;從路途來看,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發展,交通越來越便捷,人口流動性加大,勞動者工作和居住不在同一地方的情形越來越普遍,從公司安排的住處回家走貴新高速符合“合理路途”。且當天又是星期五,陸某下班回家中與家人相聚合情合理,其行程路線具備合理性,故應認定陸某是在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交警認定陸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擔的是同等責任,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認定工傷條件。
【裁判結果】
綜上所述,維持人社局的工傷認定決定。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相關法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案例編輯/張士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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