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因國家行政機關給職工辦理退休手續,屬于行政管理的范疇,帶有社會管理的性質。對于辦理退休手續的合法性爭議,不是民事訴訟意義上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
案例索引
《王桂蘭與唐山華新紡織集團有限公司破產清算組(原唐山市棉紡織廠)勞動爭議案》【(2018)最高法民申1002號】
爭議焦點
對于因辦理退休手續的合法性產生的爭議是否屬于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
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只有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屬于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審判權解決民事糾紛的范圍,人民法院才能依法受理。否則,應裁定不予受理。
因國家行政機關給職工辦理退休手續,屬于行政管理的范疇,帶有社會管理的性質。對于辦理退休手續的合法性爭議,不是民事訴訟意義上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
王桂蘭提起本案訴訟的訴訟請求是:1.確認原唐山市棉紡織廠給其辦理退職行為違法;2.按照勞動部1988年3號文件和1999年8號文件,給王桂蘭辦理正式退休手續;3.賠償因退職造成的經濟損失25萬元。王桂蘭的退職決定是由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王桂蘭提出“給其辦理正式退休手續”的訴訟請求,屬于行政管理的范疇,所提“確認退職行為違法”的合法性爭議,不是民事訴訟法意義上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的民事訴訟受案范圍。本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于《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三)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王桂蘭所提“賠償因退職造成的經濟損失25萬元”的訴訟請求,是基于其認為退職行為違法而產生的爭議,該爭議不屬于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勞動爭議范圍。綜上,王桂蘭的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guandian/8980.html
上一篇:享受職業病工傷保險待遇后,能否再主張民事賠償?
下一篇:在家加班期間突發疾病死亡能否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