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qū)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6)湘0104刑初260號
公訴機關長沙市岳麓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何孟歡。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審。現(xiàn)在家。
長沙市岳麓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長岳檢刑刑訴[2016]26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何孟歡犯詐騙罪,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長沙市岳麓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陳奕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何孟歡及辯護人高元華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何孟歡系長沙市岳麓區(qū)黃鶴小區(qū)二片六棟“大自然東北餃子館”的廚師。2015年11月3日21時許,被告人何孟歡在廚房剁羊肉時,故意將自己左手食指的指尖砍下。
爾后,被告人何孟歡向老板被害人張某及店內其他工作人員謊稱自己是在工作過程中誤傷手指,并以工傷為由,要求賠償。
被害人張某信以為真,積極支付了被告人何孟歡住院期間產(chǎn)生的醫(yī)藥費、生活費共計人民幣24850.29元。2015年11月20日,被害人張某又與被告人何孟歡達成調解協(xié)議,由被害人張某另外再賠償被告人何孟歡人民幣101000元。該協(xié)議簽訂后,被害人張某在賠償款中扣除被告人何孟歡預支的工資人民幣21000元,其余款項雙方則約定了履行期限。
爾后,被害人張某通過回看店內監(jiān)控視頻,發(fā)現(xiàn)被告人何孟歡的自殘行為,遂停止支付調解協(xié)議約定的剩余款項人民幣80000,并向公安機關報案。2015年12月2日,被告人何孟歡被傳喚到案。
案發(fā)后,被告人何孟歡的家屬代其退賠被害人張某人民幣50000元,被害人張某對被告人何孟歡的行為予以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何孟歡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何孟歡的戶籍證明及現(xiàn)實表現(xiàn)材料、傳喚經(jīng)過、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調解協(xié)議書、病歷資料、醫(yī)療費發(fā)票、刑事諒解書、收條、被害人張某的陳述、證人黃某、何某、易某的證言、被告人某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孟歡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何孟歡犯詐騙罪的基本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何孟歡已經(jīng)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何孟歡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何孟歡的家屬代為退賠被害人的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以酌定從輕處罰。對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何孟歡系初犯、認罪態(tài)度好,其家屬已退賠被害人全部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請求對被告人何孟歡判處緩刑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對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何孟歡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量刑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何孟歡所在的社區(qū)矯正部門出具了材料愿意對其進行教育和監(jiān)管。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何孟歡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罰金限被告人在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法院。)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張礫中
人民陪審員 王益明
人民陪審員 何 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石成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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