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航碩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勞動、社會保障)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行政裁定書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0)湘行申76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湖南航碩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溆浦縣工業集中區紅花園工業園。
法定代表人舒芬,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響偉,該公司員工。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肖時來,男,1956年9月3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溆浦縣,系死者肖臘友父親。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舒石蓮,女,1959年9月10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溆浦縣,系死者肖臘友母親。
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溆浦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溆浦縣盧峰鎮警予北路150號。
法定代表人張勤煥,局長。
再審申請人湖南航碩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因與被申請人肖時來、舒石蓮,溆浦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湘12行終202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湖南航碩體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請再審稱:肖臘友死亡時并不在工作崗位職責上,不是在工作時間內,且死亡原因不明,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予以再審,撤銷一、二審判決,維持溆浦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溆人社工認字〔2019〕70號《溆浦縣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本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本案爭議焦點是肖臘友的死亡是否符合上述條例規定視同工傷的情形。“視同工傷”是法律規范對工傷認定的擴大保護,與《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對比,第十五條將“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替換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就是法律規范對工作地點范圍的進一步拓展。《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規定,制定和實施該條例的目的在于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因此,理解“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應當把握職工是否為單位的利益從事本職工作。對于工作時間的認定,不應僅限于法律規定或單位設定的工作時間,還應根據職工實際工作情況等綜合認定,職工因長時間持續工作后根據規定進行必要、合理的休整時間,是為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利,滿足基本生理需要,可視為工作時間的一部分;對于工作崗位的認定不應僅限于勞動者日常的、固定的工作地點,還應包括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利,滿足勞動者基本生理需要的工作場所外合理的范圍,如衛生間、餐廳、休息場所。只有這樣理解,才符合充分保護職工權利的工傷認定立法目的。
本案中,再審申請人湖南航碩體育用品有限公司的日常工作制度規定,職工午休時間為11時30分至13時,且不提供職工食宿。肖臘友作為該公司職工,在規定的午休時間內去公司外吃午飯后回公司生產車間歇息,首先是遵循其工作單位的制度,在工作安排的作息時間內的活動,其次在該時段的進食、大小便是滿足基本生理需要,午休是為下午繼續工作所作的必要準備。肖臘友在午休時間的活動既是其作為勞動者享有的基本權利,也是為了單位利益。故,肖臘友午休時間內去公司外的食堂吃午飯、回公司歇息與職工下班后休息既不是工作時間,也不在工作崗位不同,可以視為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的合理延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在認定是否存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本人主要責任’、第十六條第(二)項‘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條第(三)項‘自殘或者自殺’等情形時,應當以有權機構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結論性意見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書為依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事故責任認定書和結論性意見的除外。前述法律文書不存在或者內容不明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就前款事實作出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其提供的相關證據依法進行審查。《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故意犯罪’的認定,應當以刑事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結論性意見為依據。”本案中,溆浦縣中醫院急診科院前急診病例、溆浦縣中醫院120出診記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公安機關的出警經過、現場監控視頻材料、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肖臘友于當日午休時間在其工作單位的衛生間猝死。在沒有相反的證據證明肖臘友的死亡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屬于“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等可能存在非突發疾病死亡,不應認定視同工傷的情形下,原審根據本案的事實證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生活常識,推定肖臘友系突發疾病而死亡,并無不當。一、二審判決據此認定肖臘友系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視同工傷情形,充分保護其職工權利,與工傷認定的立法目的相符合。一、二審判決以申請人溆浦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為由,撤銷溆人社工認字〔2019〕70號《溆浦縣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判決理由和結果均無不當。湖南航碩體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請再審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湖南航碩體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湖南航碩體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黃 安
審判員 任蓄芳
審判員 龔金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李思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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