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濫收押金和違約金
專家:勞動合同法實施會給企業增加負擔是誤導
押金、違約金,如同套在勞動者頭上 的“緊箍咒”。務工人員想工作,得先交押金,常常到最后押金要不回來,甚至自己掙的那點血汗錢還不如押金多。還有違約金,用工單位可隨意使喚人,甚至違約,但勞動者不行,違反了當初的約定就得交違約金。不交不行,因為自己有證件或者其他把柄,捏在人家手里。
問:我是下崗的,剛找了份工作,工資500元,可先交了500元押金。公司說,這筆錢到時候會還給我。現在,我有一個機會可以進待遇更好的單位。可怕押金要不回來,不敢辭職。我該怎么辦?
答:《勞動合同法》實施后,任何收取押金的行為都是違法的。誰收取“押金”,最高可罰2000元。用人單位以任何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都將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
對這一點,新法第八十四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問:我大學畢業就到了一家單位,現在已經工作三年多了。現在,我想到另外一家單位工作,可我向現在的單位提出辭職后,對方卻說,想走就得交一萬元的違約金,因為當初他們為我辦戶口、辦關系都挺費勁的,沒有他們,我就到不了沈陽。
答:違約金一向是用人單位綁住勞動者手腳的“繩索”。但明年1月1日之后,想炒老板魷魚的務工者可以解脫這條繩索了。《勞動合同法》規定,除非勞動者接受過單位的培訓,或有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的協議,勞動者不需向單位支付任何違約金。也只有這兩種情況辭職要交違約金。
二、不簽勞動合同就違法
現實中一些用工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導致勞動合同簽訂率較低。如此一來,勞動者雖找到一份工作,但一旦出了事故、受到傷害,就沒人管了,各類權益都得不到維護與保證。甚至,還有少數用工單位非法雇用童工。用工單位的這種行為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利益。
問:去年,我到一家企業當上了包裝工,一直盼望著能與公司簽訂正式合同,可直到現在也沒給簽。我多次找公司負責人,可他說:“你現在不是有活干,有錢領嗎?簽了合同也不過這樣。”這也不是長久之計,沒有簽合同,也沒有上保險,我心里總是不踏實。
答:《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像這種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的情況發生,將有法可依。再不簽勞動合同就是違法,用工單位需要付出“違法成本”,比如“須按月付雙薪”。這些都在《勞動合同法》做了明確規定。
你和你的同伴要想運用新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應記住《勞動合同法》中以下幾條內容——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 ** 政策法規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就業促進法 ·勞動保障部頒布《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 ·《職工帶薪年休假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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