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有關待遇調整機制的通知
粵人社規〔2016〕9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委),順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稅局,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為更好地保障重度傷殘職工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基本生活,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決定進一步完善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機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傷殘津貼特別調整標準
從2016年1月1日起,一至四級工傷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特別調整標準從150元提高至277元。按照下列情形分別發放:
(一)2015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已領取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傷殘職工,在2016年1月1日后仍符合繼續享受傷殘津貼條件的,從2016年1月起,在原發放標準基礎上再按月加發127元傷殘津貼;
(二)2016年1月1日(含本日)后首次核定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傷殘職工,在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核定的傷殘津貼發放標準基礎上,從首次享受傷殘津貼之月起,直接按月調整加發277元傷殘津貼。
二、進一步完善供養親屬撫恤金最低發放額標準確定機制
從2016年7月1日開始,各統籌地區供養親屬撫恤金最低發放額標準從300元/月調整至2016年本市城鎮類的城鄉低保標準(以下簡稱“本市城鎮低保標準”),此后最低發放額標準每年7月1日按照當年本市城鎮低保標準的調整而自動調整。其中,本統籌地區行政管轄范圍內有兩個或以上城鎮低保標準的,按照最高的一個城鎮低保標準確定。具體調整發放如下:
(一)當年6月30日(含本日)前已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在當年7月1日后仍符合繼續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的人員,在當年度正常調整之后其發放標準仍低于本市城鎮低保標準的,從當年7月起調整至本市城鎮低保標準額發放;
(二)當年7月1日(含本日)至次年6月30日(含本日)首次核定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核定的撫恤金應發放標準低于本市城鎮低保標準的,從首次享受之月起調整至本市城鎮低保標準額發放。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201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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