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人社發〔2016〕3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委)、地方稅務局,順德區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稅局、地方稅務局,橫琴新區地方稅務局:
為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做好工傷保險費率調整工作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5〕72號)和《關于調整完善我省工傷保險費率政策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規〔2015〕6號)有關要求,加快規范工傷保險基金市級統收統支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抓好貫徹實施:
一、高度重視規范工傷保險基金市級統收統支管理工作。近年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大力推動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提出“十三五”期間基本實現基金省級統籌的目標,這是實現工傷保險公平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對提高基金抵御風險能力和使用效率、提高待遇保障水平、優化管理服務等都具有重要意義。實施工傷保險基金市級統籌是貫徹執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地級以上市統籌”的法定要求,是推進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前提基礎。其中,工傷保險基金實現市級統收統支管理是基金市級統籌的核心。目前,我省大部分市已實現“六統一”模式的工傷保險市級統籌,但仍有少數市工傷保險統籌管理不夠規范,主要是尚未實現基金市級統一歸集、核算、使用和管理(以下統稱“統收統支管理”),甚至個別市還有基金縣(區)級統籌的情況,這與國家和省的規定要求不一致,不利于工傷保險制度公平可持續發展。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地稅部門必須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大工作力度,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加快推進工傷保險基金市級統收統支管理工作,為下一步實現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奠定基礎。
二、進一步規范工傷保險基金市級統收管理。工傷保險基金尚未實現市級統收管理的市,從2016年1月起,有關市地方稅務局應按照工傷保險基金市級統籌管理規定,將各縣(區、縣級市)征繳的工傷保險費收入(含補繳收入)直接上解市級財政專戶。有關縣(區、縣級市)2016年以前留存的工傷保險基金,由市有關部門組織進行財務審計,做到賬賬相符、帳實相符和帳表相符;在完成基金財務審計的基礎上,有關市應于2016年6月底前,將本市各縣(區、縣級市)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財政專戶活期存款統一劃解到市級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并將各縣(區、縣級市)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定期存款憑證送市財政部門保存,待存款到期后,逐筆劃解市級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已完成基金劃解工作的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財政專戶應及時予以撤銷。
三、進一步規范工傷保險基金市級統支管理。工傷保險基金尚未實現市級統支管理的市,應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推進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20號)有關要求,要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經辦管理信息系統,統一各縣(區、縣級市)業務經辦流程和標準,在2016年6月底前實現工傷保險待遇費用和其他費用由市級工傷保險基金統一支出。
四、進一步規范工傷保險基金財務核算管理。從2016年1月起,工傷保險基金由市級社保經辦機構統一建賬并進行相關財務核算,各縣(區、縣級市)社保經辦機構不再單獨建賬核算。
五、落實責任齊抓共管按時完成工作任務。推進工傷保險基金市級統收統支管理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尚未實現工傷保險基金市級統收統支管理的地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地稅部門要加強領導、密切配合,結合本地實際制訂具體的工作方案,切實處理好基金市級統收統支后市、縣(區、縣級市)事權的劃分,明確各級責任,建立激勵約束機制,細化考核指標,確保工傷保險基金良好運行。有關工作方案請于2016年1月20日前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為確保如期完成目標任務,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將對規范工傷保險基金市級統收統支工作進展情況及時開展督查指導。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 東 省 財 政 廳
廣 東 省 地 方 稅 務 局
201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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