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文件
深勞人仲委(2017)4號
關于印發《2017年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疑難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的通知
各(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現將《2017年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疑難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深圳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2017年9月8日
2017年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疑難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
為保證《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2017年修訂)、《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的順利實施,進一步統一勞動爭議案件相關法律適用問題的理解和認識,深圳市兩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于2017年8月2日召開了2017年勞動人事爭議疑難問題研討會。深圳市市、區仲裁機構、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等單位相關負責人和業務骨于圍繞近期我市勞動爭議案件處理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和疑難問題進行了研討,形成了若干統一的意見,現將研討會意見紀要如下:
一、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申請仲裁,爭議屬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范圍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于庭審前更換法定代表人。當事人逾期未變更的,仲裁委員會應當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三十二條規定撤銷案件,但用人單位股東會或董事會委派其他人員參加仲裁活動的除外。
二、申請人申請仲裁,僅要求確認客觀事實(如入職時間、工作崗位、工資標準等)的,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條規定的受案范圍,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三、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三十條規定,仲裁委員會不主動審查仲裁時效,但當事人提出時效抗辯的除外。
四、仲裁庭裁決案件時,裁決內容同時涉及終局裁決和非終局裁決事項的,應當分別制作裁決書,并告知當事人相應的救濟權利。但終局裁決和非終局裁決事項存在密切關聯性, 分別制作裁決書可能影響當事人實體權利的除外。
分別制作裁決書的,應采用“一案雙文號”的模式:即同一案件出具內容相同的兩份裁決書(裁決結果應將終局裁決與非終局裁決事項及相應救濟權利分項列明),并以不同文號區分終局裁決與非終局裁決(例如:深勞人仲終裁[2017]XXX號為終局栽決,深勞人仲裁[2017]XXX號為非終局裁決)。
五、對用人單位無法直接送達的10人以上集體爭議案件,仲裁委員會可以適用《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四款規定,在有關基層組織見證下,在用人單位住所地或者生產經營場所張貼有關文書,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自張貼之次日起視為送達;也可以適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通過在用人單位住所地留置、張貼仲裁文書,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自留置、張貼之日起經過三日視為送達。
六、在10人以上集體爭議案件適用《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四款規定完成結案文書送達前,同一用人單位的其他勞動者申請仲裁,人數不足10人的,仲裁委員會可以適用相同的方式送達仲裁文書。
七、集體爭議案件代表人數發生變化,除全部代表人均撤回本人申請、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或與用人單位達成調解協議的,原推舉行為繼續有效,無需另行推舉代表人。
八、案件需要二次開庭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但已在首次開庭的庭審筆錄中明確二次開庭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未提出異議的除外。
九、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后,發現不應當受理的,應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三十二條規定撤銷案件,并自決定撤銷案件后五日內,以決定書的形式通知當事人。但符合《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十、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為由,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經濟補償的,應予支持。
十一、勞動者在競業限制期間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返還違反約定期間已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的,應予支持。
勞動者已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要求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勞動者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繼續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用人單位再次主張勞動者支付繼續違反約定期間違約金的,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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