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部門】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發文字號】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5號)
【發布日期】2017-09-08 【實施日期】2016-09-29
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65號)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的決定》已由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16年9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9月29日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的決定
(2016年9月29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了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關于提請審議《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修正案(草案)》的議案,決定對《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基金會、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條例執行。”
二、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條第二款:“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欠薪應急周轉金制度。”
三、將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二款修改為:“工商、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海關、稅務等有關部門和銀行,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工資支付行為實施監督。
第三款修改為:“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組織依法維護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四、增加一款,作為第十二條第一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工資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二條:“建設工程領域實行用工實名管理制度。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建立施工人員進出場登記制度,加強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的監督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應當建立用工管理臺賬,并保存至工程竣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后至少兩年。”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三條:“建設工程領域勞動者工資支付實行專戶管理制度,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將建設項目工程款中的勞動者工資與其他款項分開銀行賬戶管理。工資支付專用賬戶內的資金除發放工資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提取現金。
“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時,應當對工程款中的人工費比例和支付期限作出明確約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比例按月將應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單獨足額撥付到施工總承包單位開設的工資支付專用賬戶,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比例按月將應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單獨足額撥付到分包單位開設的工資支付專用賬戶。
“工資支付專用賬戶內資金少于應發勞動者工資總額的,開戶單位應當按時補足。工程竣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后,工資支付專用賬戶可以注銷,賬戶內余額歸開戶單位所有。”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四條:“建設工程領域用工實名管理和工資支付專戶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在一年內另行制定。”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五條:“對建設資金來源不落實的政府投資工程項目不予批準。
“建設單位申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工資支付專用賬戶的開立等建設資金落實情況。負責建設項目審批的部門應當將工資支付專用賬戶的開立作為建設資金落實的具體要求進行審查,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九、刪除第四十條第二款。
十、將四十一條改為第四十五條,修改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包括工資支付情況在內的用人單位勞動守法誠信檔案,推行勞動守法誠信評價制度;建立拖欠、克扣工資單位黑名單制度,對拖欠、克扣勞動者工資情況嚴重的用人單位,通過傳播媒體或者在職業介紹場所、用人單位工作場所等地點予以公布,并將有關情況向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工商、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財政等有關部門和單位通報。
“被列入拖欠、克扣工資黑名單的用人單位,其失信記錄納入人民銀行企業征信系統、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及行業誠信信息平臺;屬于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同時納入政府工程項目投資審批系統。有關部門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生產許可、履約擔保、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評優評先
等方面,應當對其予以嚴格限制。”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九條:“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期前,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實際經營者或者主要負責人采取逃匿、轉移財產等方式逃避支付工資義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其限期支付。”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辦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過程中,發現涉案人員有拒絕調查、逃匿或者轉移、隱藏、銷毀證據等行為,依法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前介入調查,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有關行為涉嫌犯罪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五條:“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實行用工實名管理、工資支付專戶管理等制度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四、將第五十條改為第五十七條,修改為:“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視情節輕重,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拒絕、阻礙勞動保障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二)不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三)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九條:“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因拖欠工程款引發拖欠、克扣勞動者工資的,追究項目負責人的責任。”
十六、將本條例相關條文中的“勞動保障部門”修改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第二十九條、第四十四條中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修改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鏈接: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
(2005年1月19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2016年9年29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的決定》修正)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guangdongsheng/2017-11/7879.html
上一篇:廣東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評估標準
下一篇:2017年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疑難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