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2019年度我省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發放標準的通知》政策解讀
為更好地保障我省工傷人員基本生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實施方案的通知》(粵人社規〔2019〕2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印發了《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調整2019年度我省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發放標準的通知》(粵人社規〔2019〕50號,以下簡稱《通知》),F將《通知》有關規定解讀如下:
一、《通知》的制定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傷殘津貼每年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進行調整”,第二十六條規定“生活護理費每年按照全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比例同步調整,全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調整”,第三十五條規定“供養親屬撫恤金每年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進行調整”。
經省委、省政府批準的《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實施方案的通知》(粵人社規〔2019〕20號)規定,“全省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調整公式。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人均調整額=上年度全省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月人均傷殘津貼×(上年度全省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0.7+上年度全省居民消費價格指數×0.3)±綜合調節額”,“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公式。供養親屬撫恤金人均調整額=上年度全省月人均供養親屬撫恤金×(上年度全省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0.4+上年度全省居民消費價格指數×0.6)±綜合調節額”,“根據人社部發〔2017〕58號文等規定,明確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等工傷保險長期待遇調整辦法,年度調整方案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制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規定,“(一級至四級)傷殘津貼調整可以采取定額調整和適當傾斜的辦法,對傷殘程度高、傷殘津貼低于平均水平的工傷職工予以適當傾斜。五級、六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生活護理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相關規定進行計發,按照上年度省(區、市)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比例同步調整。職工平均工資下降時不調整”,“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采取定額調整的辦法”。
根據上述法規、政策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并適當借鑒兄弟省市經驗做法,《通知》對2019年度我省一級至四級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進行了調整,主要明確了調整人員范圍、調整時間、調整標準、調整辦法等內容,讓工傷人員有關待遇標準切實得到提高。需說明的是:經省委、省政府批準,我省于2019年7月1日起實施了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要求全省范圍統一待遇支付標準,但鑒于原我省各市有關待遇標準和調整辦法差異較大,《通知》在全省統一規范調整辦法的基礎上,對部分工傷人員有關待遇實施了平穩過渡和“托底調整”的辦法,確保省級統籌改革后工傷人員獲得感得到提高。
二、一級至四級傷殘津貼調整
根據粵人社規〔2019〕20號文件有關規定,2019年我省一級至四級傷殘津貼人均調整額=3493元×(12.3%×0.7+2.2%×0.3)±綜合調節額C1=3493元×9.27%±C1≈324元±C1,其中C1確定為0元,因此,《通知》確定2019年我省一級至四級傷殘津貼平均調整額為324元(即平均調整比例約9.27%)。
根據人社部發〔2017〕58號有關規定,《通知》規定按照定額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原則進行調整,即2018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一級至四級傷殘津貼人員,從2019年1月1日起四級、三級、二級、一級傷殘人員分別定額加發324元、346元、368元、390元,對于經定額加發后仍低于3369元的人員,按照3369元的標準予以發放。為更好地保障2019年新享受一級至四級傷殘津貼人員基本生活,《通知》規定此類人員如其核定的傷殘津貼仍低于3369元/月的,從其首次享受之月起調整按照3369元/月的標準予以發放。
三、生活護理費調整
由于新修訂的《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和《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實施方案的通知》(粵人社規〔2019〕20號)均從2019年7月1日起實施,生活護理費計發基數涉及的“職工平均工資”從“地級以上市”改為“全省”的執行時間也從2019年7月1日起執行,因此,《通知》按照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和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兩個時段分別進行調整。具體調整如下:
。ㄒ唬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調整辦法。根據原《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各市(含省本級)符合生活護理費調整條件的人員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首次享受生活護理費的人員,一級、二級、三級、四級生活自理障礙等級分別按照本市2018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省本級按照廣州市相關參數計算)的60%、50%、40%、30%的標準調整發放。其中,2018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生活護理費的人員,從2019年1月1日起調整。
。ǘ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調整辦法。根據新修訂的《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六十四條規定,符合第1項辦法調整的人員以及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首次享受生活護理費的人員,高于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廣州、深圳市及省本級繼續按照本市(省本級)的標準調整發放(即:廣州市及省本級生活護理費的計發基數為9320元、深圳市生活護理費的計發基數為9309元);其他市的一級、二級、三級、四級生活自理障礙等級人員分別按照2018年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即:其他19個市生活護理費的計發基數為7486元)的60%、50%、40%、30%調整發放,即分別按照4491.60元/月、3743元/月、2994.40元/月、2245.80元/月的標準發放。其中,2019年6月30日前已享受生活護理費的人員,從2019年7月1日起調整。
。ㄈ┨囟ㄈ藛T的調整辦法。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60號)“全省統一工傷保險各項政策及待遇標準,要統籌考慮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差異、待遇計發基數變化情況,采取過渡辦法,逐步實現待遇平衡”的規定,如果按照第(一)、(二)項辦法調整的生活護理費發放標準比其調整前享受標準降低的人員,暫不按上述第(一)、(二)項辦法進行調整,改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生活自理障礙等級人員在原享受標準的基礎上分別加發130元/月、120元/月、110元/月、100元/月,從2019年1月1日起調整加發;今后待當年度按全省統一辦法調整后的發放標準高于本項相關人員所享受的生活護理費標準時,本項相關人員再納入當年度調整范圍予以統一調整,從而實現相關工傷人員生活護理費標準平穩過渡到全省統一標準。
四、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
根據粵人社規〔2019〕20號文件有關規定,2019年我省供養親屬撫恤金人均調整額=1420元×(12.3%×0.4+2.2%×0.6)±綜合調節額C2=1420元×6.24%±C2=88.61元±C2,其中C2確定為+43.39元,因此,《通知》確定2019年我省供養親屬撫恤金平均調整額為132元(即平均調整比例約9.27%)。
根據人社部發〔2017〕58號文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有關待遇調整機制的通知》(粵人社規〔2016〕9號)有關規定,《通知》規定按照定額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原則進行調整,即2018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從2019年1月1日起定額加發132元,對于經定額加發后仍低于2019年所在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所在市有多個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就高原則確定)的,調整至所在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額發放。為更好地保障2019年新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人員基本生活,《通知》規定此類人員如其應核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發放標準低于所在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從首次享受之月起調整至所在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額發放。
五、《通知》其他相關事項
(一)五級至六級傷殘津貼調整。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與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的五至六級傷殘職工,如不能安排適當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傷殘津貼,標準為本人工資的60~70%。因此,五至六級傷殘人員也可能享有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負責支付。為了保障享受傷殘津貼的五至六級傷殘人員基本生活,《通知》規定其享受的傷殘津貼從2019年1月1日起可參照本通知相關辦法,由用人單位負責調整發放。
。ǘ┵Y金渠道。本次調整加發的工傷保險長期待遇,所需資金按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予以支付,即: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負責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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