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于發布第一批疫情防控期間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關于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部署,做好當前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工作,各級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充分發揮多元解紛機制作用,加大協商調解工作力度,堅持依法合規、責任共擔,兼顧職工權益和企業生存發展的原則,積極引導勞資雙方共渡時艱,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及時預防化解疫情防控期間勞動人事爭議案件,依法維護職工權益,支持和保障企業復工復產,服務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F發布第一批疫情防控期間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供各地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參考。
附件:疫情防控期間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
2020年3月18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附件:
疫情防控期間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
案例一、彭某與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案
【基本案情】
彭某與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勞動合同于2020年1月5日期滿后未續簽,繼續工作至1月20日后回外省過年,原計劃2月3日正式開工。因疫情防控需要,公司所在的辦公樓在2月份封閉,2月3日后彭某在外省老家遠程辦公。彭某于2020年3月返崗后向深圳市某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年終獎及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共計6萬。公司辯稱,與彭某的勞動合同期滿未及時續簽,主要是受春節期間人事專員休假以致工作交接不暢以及疫情防控期間延遲復工的影響,不存在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主觀故意。
【處理情況】
在仲裁機構的主持下,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公司支付彭某2019年年終獎28000元,雙方續簽勞動合同。
【案件啟示】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依法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未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將面臨支付二倍工資的法律風險。受疫情影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可能存在一定困難,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訂立電子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函》(人社廳函[2020]33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采用電子形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采用電子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應當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可視為書面形式的數據電文和可靠的電子簽名。用人單位應當注意勞動合同到期情況,及時辦理續簽手續,避免發生相關爭議。
案例二、延遲復工期間工資待遇集體爭議案
【基本案情】
中某某局項目部位于深圳市某地鐵工地。受疫情影響,該項目部復工時間延后,30余名勞動者要求發放2020年2月份停工期間工資。該項目部負責人認為,按照政府規定,企業不得早于2月9日復工,因此工地延遲復工期間不發放工資,2月9日后按原日工資標準發放停工工資不合理。
【處理情況】
當地仲裁委員會向雙方當事人釋明疫情期間停工工資支付的相關法律政策,經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用人單位按照每人每日200元的標準,支付勞動者2020年2月份工資及生活費。
【案件啟示】
企業受疫情影響停工停產的,可與勞動者協商確定停工停產期間的工資標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在2月3日至9日延遲復工期間,根據人社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2月9日后應當依照《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案例三、王某與某建材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爭議案
【基本案情】
佛山某建材公司提前10日通知全體員工于2020年3月5日到崗復工,但該公司員工王某既未向公司履行請假手續,也沒有提供其居住地因疫情防控影響交通受阻的證明材料,延遲至3月10日才到崗,公司以王某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王某向當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并提交了其老家所在地實施交通管制的相關證明。
【處理情況】
案件處理過程中,王某認識到,沒有按時復工且未及時提供有關證明,違反了公司規定。經仲裁機構調解,公司表示,鑒于王某已認識不足,且復工復產關鍵階段急需用工,同意王某繼續工作。
【案件啟示】
因受疫情影響不能按期到崗的職工,企業可以通過安排職工居家遠程辦公或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用人單位符合當地政府部門關于復工的規定,并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勞動者應當服從安排按時返崗。因交通管制等原因勞動者無法按時返崗的,應當按照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辦理請假手續并提供相關證明。
案例四、林某與某人力資源公司年休假沖抵引發爭議案
【基本案情】
某人力資源公司2020年2月17日起正常復工,但未給員工林某安排工作,并且提出用林某的帶薪年休假沖抵未上班期間的休假。林某認為不合理,通過粵省事勞動爭議在線調解平臺申請調解,請求公司撤銷關于強制休年假的通知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繼續安排工作。公司辯稱,考慮到林某已懷孕32周,且在疫情期間復工可能存在安全隱患,于是與林某協商使用休年假讓其在家休息,并非強制其休帶薪年休假。
【處理情況】
省勞動爭議調解中心向公司釋明了疫情期間關于休息休假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并將公司的考慮告知林某,促成雙方協商并達成和解,公司考慮林某本人意愿,安排其回單位工作,林某已休息期間作為正常產檢處理。
【案件啟示】
日前,國家衛健委印發了《關于做好兒童和孕產婦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確孕產婦是新冠肺炎易感人群,要求進一步做好孕產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省人社廳印發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處置導則》明確,要結合實際協商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居家遠程辦公、靈活安排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做好孕期、哺乳期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建議企業加強與此類職工的溝通,充分聽取勞動者的意愿并予以妥善安排,避免引發爭議;浭∈略诰調解平臺提供視頻/電話調解等多項非接觸即時溝通服務,孕產婦及身處異地的職工可以通過在線調解的方式實現“零跑腿”“零接觸”,滿足當前疫情期間群眾勞動爭議處理需求。
案例五、張某與某傳播公司勞動報酬爭議案
【基本案情】
某傳播公司與張某就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獎金發放產生爭議,張某于2020年2月21日通過粵省事勞動爭議在線調解平臺申請調解,要求公司支付獎金等款項合計19541元。公司提出,因受疫情影響經營陷入困境,資金難以回籠,暫時無法支付獎金。
【處理情況】
粵省事勞動爭議在線調解平臺收到張某調解申請后,指派公司所在地的基層調解組織就近處理。為保障張某的權益,同時保障公司能夠正常復工,調解員建議雙方通過分期付款的方式解決爭議。經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簽訂《調解協議》,由公司分期向張某支付款項,并辦理了仲裁審查確認手續,由廣州當地仲裁機構向雙方出具仲裁調解書。
【案件啟示】
受疫情影響,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生存發展遇到嚴峻挑戰,廣大職工的崗位和待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沖擊,勞資雙方應就企業與職工關心的急迫問題開展協商,共商共諒,尋求雙方利益平衡點,共克時艱。經調解組織主持達成調解協議的,可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置換具有強制執行力的仲裁調解書,提高調解效力。
案例六、調解仲裁機構指導企業規范使用共享員工
【基本案情】
東莞市某機械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生產口罩設備為主的企業,疫情期間保障防疫物資設備生產是該企業的重要任務,但人手緊缺成為擺在該企業面前的一道難題,最缺乏的是口罩設備機器的電工,屬于關鍵核心技術工種。在得知該企業的困難后,東莞某人社分局向當地商會、外商協會發出調劑用工需求信息。信息發布后,某織布有限公司和還未開工的某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均稱存在可調劑用工的對口技術人員,并有意向與東莞市某機械有限公司實行“共享員工”,但對共享員工可能產生的勞動爭議法律風險存在顧慮。
【處理情況】
東莞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現場為有意向的相關企業和員工提供法律服務和政策咨詢,指導企業和員工簽訂《人員借用三方協議》,幫助各方避免因調劑用工可能發生的勞動爭議,成為東莞首例行業間企業互助用工調劑成功案例,通過“共享員工”的方式助力企業復工復產。
【案件啟示】
“共享員工”是疫情期間企業采取的特殊用工方式,受到社會廣泛關注,一方面可以解決已復工企業的用工緊缺問題,特別是對關鍵核心技術崗位員工需求。但同時,也存在著勞動用工的法律風險及勞動者權益保障問題。東莞人社部門從預防爭議的角度出發,做好相關企業員工調劑用工的相關法律服務和保障,以三方協議的形式,規范企業對共享員工的管理,明確相關法律義務,避免或減少勞資糾紛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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