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以及《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工傷保險條例>(修訂)有關問題的通知》(桂政發〔2011〕73號),根據《北海市人民政府轉發自治區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工傷保險條例〉(修訂)有關問題的通知》(北政發〔2012〕6號)要求,現就我市有關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相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北海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除外)、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目前尚未按規定參保的用人單位,應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到市政務服務中心內的市社會保險事業局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申報手續(咨詢電話:2063525)。
(一)已在市社會保險事業局參加其他險種的用人單位在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時,須填報《參加工傷保險登記表》;
(二)新參保的用人單位辦理登記時,須填報《社會保險登記表》和《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增減變動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復印件各一份(需查閱原件):
1.營業執照、批準成立證件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件;
4.當地社保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繳費費率為0.5%;繳費基數為本單位職工繳費基數之和,并與單位參加其他社會保險險種繳費基數一致。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三、屬財政撥款的用人單位,其所需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納入該單位當年財政預算予以解決。有關單位應盡快與財政部門落實2012年度工傷保險費所需經費,及時向市社會保險事業局繳納。
四、用人單位參保后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申報程序按照《工傷認定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勞動能力鑒定辦法》執行;工傷保險待遇申報及支付辦法按照《工傷保險經辦規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工傷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11號)規定執行。
五、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保繳費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法規處理。
六、市行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非財政撥款但存在勞動關系的聘用人員,按照本通知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負責為其辦理參保繳費。
七、合浦縣行政區域內的有關單位,按照本通知要求,由合浦縣社保經辦機構辦理。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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