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事業單位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柳社征字〔2012〕13號
市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工傷保險條例〉(修訂)有關問題的通知》(桂政發[2011]73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局關于事業單位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桂社保局發【2012】26號),現就我市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柳州市行政區域內的市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以下簡稱用人單位)須按規定在我市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市直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聘用人員(非在編)須按本通知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負責為其在我市社會保險征繳中心辦理參保繳費等相關手續。
三、用人單位向我市社會保險征繳中心辦理新參保登記時,須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復印件須注明與原件相符并加蓋公章):
(一)營業執照、批準成立文件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件;
(四)機構編制管理證;
(五)我中心規定的其他材料。
已在我市社會保險征繳中心參加其他社會保險險種的用人單位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時,填寫《柳州市社會保險增減變動申報表》,申報新增工傷保險的人員名單即可辦理。
四、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繳費基數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繳費費率為0.5%。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五、用人單位須在2012年10月10日之前到我市社會保險征繳中心辦理參保登記及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申請自2011年1月1日起補繳工傷保險費的,2011年1月1日起發生的工傷事故,符合申領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六、未按上述規定辦理參保登記并補繳工傷費的用人單位,參保繳費之日前發生的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自行承擔。
七、用人單位參保職工發生工傷,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自治區有關規定,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及申領工傷保險待遇。
八、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九、市轄各縣按照本辦法執行。
柳州市社會保險征繳中心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guangxi/2013-4/4695.html
上一篇:柳州市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下一篇:北海市關于事業單位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