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工傷保險條例》(修訂)有關問題的通知
(桂政發〔2011〕73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衣墾局,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新《條例》的貫徹實 施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事業單位等參保繳費問題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新《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屬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和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其繳費基數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繳費費率為0.5%。
屬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其所需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納入該單位當年預算予以解決。
屬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和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的職工,在新《條例》實施后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按新《條例》的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在新《條例》實施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按原有關規定執行。
二、關于工傷保險待遇標準問題
(一)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標準為每人每天15元。
(二)異地就醫往返途中所需交通、食宿費標準。工傷職工經所在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所在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其所需費用按以下標準支付:
1.異地就醫往返途中乘坐的交通工具限為火車(硬座、硬臥)、輪船(三等艙,不包括旅游船)、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車和飛機),所需交通費憑據報銷;
2.異地就醫往返途中所需住宿費憑據報銷,每人每天最高限額為110元;
3.異地就醫往返途中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40元。
(三)五級至六級工傷職工經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保險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終止工傷保險關系。一次性工傷保險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按《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8號)第二十四條規定執行。
(四)新《條例》實施前已被認定為工傷的職工,在2011年1月1日以后發生的費用(不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新《條例》和本通知規定執行。
三、切實加強貫徹實施新《條例》的組織領導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根據本通知要求并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精心組織實施,確保新舊制度平穩銜接;要以新《條例》實施為契機,進一步健全機構,加強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隊伍建設;要加強與財政、衛生、安監、工會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共同推進新《條例》的貫徹實施。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guangxi/2012-2/31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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