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工傷認定有關問題的意見
作者: 來源: 發布時間:2018-05-22 22:42:00 瀏覽量: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文件
桂人社發〔2018〕11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工傷認定有關問題的意見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準確執行工傷保險政策法規,妥善解決工傷認定工作中的問題,現提出如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有以下情形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以用工單位或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規定,結合相關證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一)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人員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
(二)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
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48小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嚴格執行,超過“48小時”死亡人員不能作視同工傷認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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