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黔西南州煤炭、黃金、礦山、建筑企業繳納工傷保險費暫行辦法》的通知
州勞社局[2005]61號
各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經貿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炭局、建設局;興義市、頂效開發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經貿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炭局、建設局:
煤炭、黃金、礦山、建筑等企業職業風險高,從業人員的主體是農民工,是最迫切需要工傷保險的人群,也是工傷保險重點覆蓋的人群。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貴州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關于進一步推進礦山等高風險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勞社部明電[2004]9號)和《黔西南州工傷保險實施意見》,經過充分調研,擬訂了《黔西南州煤炭、黃金、礦山、建筑企業繳納工傷保險費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黔西南州煤炭、黃金、礦山、建筑企業繳納工傷保險費暫行辦法》
黔西南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黔西南州經貿局
黔西南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黔西南州煤炭局
黔西南州建設局
二零零五年七月三十日
黔西南州煤炭、黃金、礦山、建筑企
業繳納工傷保險費暫行辦法
為做好煤炭、黃金、建筑和其他礦山企業從業人員的工傷保險工作,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貴州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和黔西南州實際情況,對煤炭、黃金、建筑和其他礦山企業繳納工傷保險費制定如下實施辦法:
一、煤炭、黃金、建筑和其他礦山企業均以企業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
二、煤炭、黃金、建筑和其他礦山企業的參保人員指為企業工作,并建立了勞動關系的職工。參保人員名單由企業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送。
三、煤炭、黃金企業的繳費基數按生產能力確定。實際產量低于核定產量的,按核定產量繳費;實際產量高于核定產量的,按實際產量繳費。繳費標準為煤炭企業按每生產1噸,繳費2元;黃金企業按每生產1兩,繳費35元。參保企業在一個參保年度內未發生工傷事故的,次年繳費標準按煤炭企業每生產1噸,繳費1.5元;黃金企業每生產1兩,繳費25元。參保企業在一個參保年度內發生工傷事故的,次年繳費標準按煤炭企業每生產1噸,繳費3元;黃金企業每生產1兩,繳費50元。
四、除煤炭、黃金企業外,其他礦山企業,繳費標準為產值的1%。
五、煤炭、黃金、及其他礦山企業實際繳費數額低于全州社會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計算數額的,則按全州社會平均工資乘以費率(費率為2.2%)再乘以參保人數收繳。
六、建筑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參保人員分為管理人員和施工人員。管理人員按實名參保,繳費基數低于全州社會平均工資的,按全州社會平均工資計算,繳費基數高于全州社會平均工資,按實際工資計算;繳費費率按國家規定標準執行。施工人員按單項工程繳納工傷保險費,繳費基數為工程總造價的20%的1.8%,繳費時間為鑒定承包合同之日起至開工之前,參保期限為開工之日起至工程驗收完工之日止。
七、本辦法由黔西南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八、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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