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推進將參保企業老工傷人員待遇逐步納入工傷保險統籌工作的實施意見
筑勞通[2009]42號
各區(縣、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參保企業:
為認真貫徹落實《市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將參保企業老工傷人員待遇逐步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的意見〉的通知》(筑府辦發[2008]192號)精神,進一步完善我市工傷保險制度,切實減輕參保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負擔。現就推進將企業老工傷人員待遇逐步納入工傷保險統籌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參加工傷保險且實際繳費時間滿36個月的企業,可向工傷保險繳費地的社保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將本企業老工傷人員的經常性待遇納入工傷保險統籌。
二、市和區(縣、市)社保經辦機構收到企業的申請后,應認真審核企業的工傷保險參保繳費情況,簽署意見后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區(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對企業老工傷人員的資格進行初審,簽署意見后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定。
三、企業申報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貴陽市老工傷人員經常性待遇納入統籌申請表》、《老工傷人員確認表》、《老工傷人員明細表》、《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明細表》
(二)其它相關資料
1、1996年10月1日前發生的工傷事故,依據《勞動保險條例》及相關文件(企業職工事故報告規程),輕傷須有《企業工傷事故報表》、重傷須有《企業工傷事故報告書》或企業主管部門的批復、原縣以上勞動(人事)部門工傷批復;
2、1996年10月1日以后發生的工傷事故,需提供勞動保障部門工傷認定結論或企業主管部門的批復;
3、老工傷人員受傷時疾病診斷證明書(原始病歷及檢查報告等),申報前經醫院檢查的診斷證明書(病歷及檢查報告等);
4、區(縣、市)及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中心)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能出具區(縣、市)及以上勞動保障部門做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或傷情變化需重新做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老工傷人員,須到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重新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四、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老工傷人員資格進行審定后,企業須將老工傷人員名單及傷殘等級在企業內部進行公示,公示滿7日后無異議的,由企業將《貴陽市老工傷人員經常性待遇納入統籌申請表》、《老工傷人員確認表》、《老工傷人員明細表》、《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明細表》(一式四份)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蓋章。
五、經勞動保障部門審定的老工傷人員,其待遇由各級社保經辦機構進行核定。從待遇核定后的次月起,企業老工傷人員的相關待遇納入基金支付。六、老工傷人員待遇標準按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的通知》(黔勞社廳發[2007]29號)執行;欠繳工傷保險費的企業,其老工傷人員的待遇比照《貴陽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七、企業因宣告破產、改制、撤銷、解散或其他原因終止的,應一次性預留老工傷人員的相關費用。在職職工中1-4級老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及護理費,按其月發放標準預留至法定退休年齡;退休人員中1-4級老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按月發放標準一次性預留10年。企業須將以上預留費用一次性交各級社保經辦機構。
附件:1、《貴陽市老工傷人員經常性待遇納入統籌申請表》
2、《老工傷人員確認表》
3 《老工傷人員明細表》
4、《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明細表》
二00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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