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貴州省財政廳
關于調整《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前工傷職工傷殘撫恤金、因工死亡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的意見
各市、州、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為了保障因工傷殘和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貴州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和原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文)的有關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對我省工傷職工傷殘撫恤金、因工死亡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標準調整如下:
一、本次調整的適用范圍和時間
適用范圍:2003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經鑒定為1-4級未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傷殘撫恤金、護理費的企業職工(已辦理退休手續的按我省基本養老金調整的有關規定執行)和按月領取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其待遇低于本次調整標準的,按本意見調整工傷職工傷殘撫恤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現有待遇高于本次調整標準的不作調整。
2004年1月1日后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經鑒定為1-4級按月領取傷殘津貼、護理費的標準或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標準按《工傷保險條例》和《貴州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調整時間:從2004年7月1日起執行。
二、經費渠道
調整工傷職工傷殘撫恤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所需費用:參加工傷保險且已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三、工傷職工傷殘撫恤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的調整標準
(一)1-4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撫恤金標準,以2002年各市、州、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75%為計發基數,一級為基數的90%、二級為基數的85%、三級為基數的80%、四級為基數的75%.(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標準,配偶按2002年各市、州、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計發,其他親屬按30%計發。
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三)生活護理費的標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級護理)按2002年各市、州、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計發,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二級護理)按40%計發,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級護理)按30%計發。
四、本《意見》適用于此次調整工傷職工傷殘撫恤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的工作。
本《意見》由貴州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貴州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貴州省財政廳
二00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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