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工傷保險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標準的通知
瓊人社發〔2013〕242號
各市、縣、自治縣、洋浦經濟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事勞動保障)局,財政局,省社會保險事業局,各用人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工傷保險待遇水平,保障工傷人員及工亡人員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根據《海南經濟特區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決定對我省工傷保險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進行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
本省行政區域內享受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或工亡人員供養親屬。
二、標準調整
(一)自動調整部分
1.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的調整金額為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增加金額的90%,二級傷殘的調整金額為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增加金額的85%,三級傷殘的調整金額為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增加金額的80%,四級傷殘的調整金額為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增加金額的75%,五級傷殘的調整金額為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增加金額的70%,六級傷殘的調整金額為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增加金額的65%。
2.供養親屬撫恤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金額為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增加金額的50%。
3.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的調整金額為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增加金額的50%。
(二)特別調整部分
2013年,一級至六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三、其他
(一)所需資金由發放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的現行資金渠道解決。
(二)傷殘津貼標準的調整,包括已辦理退休手續領取養老金的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標準調整后,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本次調整標準自2013年7月1日起執行。今后,我省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按照本通知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標準,每年自動調整一次,調整起始時間為每年的7月1日,不再另行通知。
(四)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的調整,涉及到工傷人員及工亡人員供養親屬的切身利益,各市縣(單位)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抓緊實施,確保各項待遇足額、及時發放到位。實施中出現的問題,應及時上報。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海南省財政廳
201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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