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工傷保險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省外交通食宿費支付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瓊人社發〔2016〕109號
各市、縣、自治縣、洋浦經濟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事勞動保障)局,省社會保險事業局,各用人單位:
根據《海南經濟特區工傷保險實施辦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9號)的有關規定,參照我省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因公出差標準并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我省工傷保險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準到省外就醫的交通費和食宿費支付標準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住院伙食補助費
工傷從業人員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按住院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支付:停工留薪期內支付標準為每人每天100元;超出停工留薪期后繼續住院的,支付標準為每人每天50元。
工傷從業人員治療非工傷引發疾病的,不享受工傷保險住院伙食補助費。
二、省外就醫交通費
工傷從業人員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到省外治療工傷的,應當選擇普通公共交通工具,憑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用:
(一)乘坐交通工具的標準為:火車硬席(硬座、硬臥)、高鐵/動車二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二等軟座、輪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艙、飛機經濟艙、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
(二)乘坐交通工具超過前項規定標準的,按前項規定標準報銷,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三)城市內交通費不屬于報銷范圍。
三、省外就醫食宿費
省外就醫食宿費是指工傷從業人員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到省外治療工傷,住院之前在當地入住賓館、飯店或招待所而發生的住宿費用和伙食費用(含市內交通費):住宿費用在省財政廳發布的全國分地區住宿費限額標準內(其他人員類)據實報銷(見附件);伙食費用(含市內交通費)標準為定額每人每天100元。
住院之前的等待期(含路途時間)按實際發生天數計算,但一般不超過4天,超出4天的食宿費由個人自理。
四、工作要求
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和省外就醫審批管理制度,從嚴控制省外就醫人數和天數,嚴禁無醫療機構轉診意見或者無實質性治療內容的省外就醫行為,認真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原則上住宿票據應提供每日消費明細單。
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工傷保險住院伙食補助費、省外交通食宿費以及工傷保險省外就醫審批管理的事中事后監管,切實保障基金安全和此項工作順利實施。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已經發生工傷事故但尚未完成報銷手續的,按照本通知執行。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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