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南省工傷保險基金統收統支實施方案》的通知
瓊府辦函〔2022〕40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工傷保險基金統收統支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2月15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工傷保險基金統收統支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共海南省委關于貫徹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的決定》,完善我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制度,增強工傷保險基金共濟功能和抗風險能力,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60號),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在我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調劑金制度基礎上,從2022年4月1日起,實現工傷保險基金全省范圍內統收統支。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在統收統支工作中持續擴大工傷保險參保范圍,優化工傷保險經辦服務,調動市場主體參保積極性。
(二)堅持在統收統支工作中提高工傷職工傷殘待遇水平,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不斷增強參保群眾獲得感。
(三)堅持在統收統支工作中加強預算約束,嚴格目標考核,防范化解基金風險,確保工傷保險基金“收得上、撥得下、管得好、可持續”。
三、主要內容
(一)實行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
1.賬戶設立。省財政部門設立省級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用于接收工傷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及其他收入。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設立省級支出戶,接收財政專戶撥入基金、暫存工傷保險支付費用及該賬戶利息收入、接收退回的多發待遇、接收追償的先行支付待遇、支付基金支出款項、向財政專戶繳入該賬戶利息收入、向各級支出戶撥付基金。各級支出戶予以保留,用于接收省級支出戶撥入基金、暫存該賬戶利息收入,接收原渠道退回的支付資金,撥付基金支出款項、向省級財政專戶繳入該賬戶利息收入。各級支出戶按上年度月平均支出額預留2個月本級工傷保險待遇支出備用金,在省級支出戶撥入資金不及時或不足以支付待遇時啟用。
2.基金征繳。從2022年4月1日起,工傷保險基金在全省范圍內統一管理使用,統一核算結算,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級稅務部門從2022年4月1日起,將征收的工傷保險費分別進入同級國庫,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同級國庫提供的《國庫預算收入月報表》按月開具撥款單,通知同級國庫將工傷保險費收入及利息收入劃轉至省級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各級稅務部門于每月5日通過共享平臺向同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提供上月保險費征繳數據,各級國庫每月5日前向同級財政和稅務部門提供上月《國庫預算收入月報表》。
3.基金撥付。各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傷保險待遇支出等情況,于每季度第二個月的20日前,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向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下一季度基金支出用款計劃(含補充備用金)。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匯總后,于每季度第三個月的15日前向省財政部門提交下一季度全省用款計劃。省財政部門對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的用款計劃進行審核并按月撥付,于每月底前將下個月工傷保險支出用款撥付至省級支出戶,當用款計劃審核結果存在變動時,省財政部門需告知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變動市縣、項目和額度。省級支出戶于每月5日前將相應款項撥付至各級支出戶。基金統收統支后,首次撥付工作于2022年4月5日前完成,所需資金從省本級基金滾存結余中劃撥,各市縣提交及全省審核匯總季度用款計劃工作提前至2022年第一季度進行。
4.基金歸集。各市縣滾存結余的工傷保險基金,除保留支出戶2個月的備用金外,將截至2022年5月31日工傷保險基金的50%和全部工傷保險儲備金于2022年6月30日前歸集上解至省級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經審計后將剩余的工傷保險基金于2022年9月30日前歸集上解至省級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不再保留市縣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各市縣工傷保險累計結余基金在全部歸集上解前應當進行清算,各市縣可以通過購買社會服務方式,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本級工傷保險基金以及所涉及債權債務等情況進行審計,并形成審計報告報送省財政部門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已購買國債或轉存定期的結余基金應來函告知省財政部門,并在到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本息全額上解至省級財政專戶。本方案印發之日起各市縣新辦理的國債或定期存款到期日不得超過2022年6月30日。
5.基金儲備。實施基金風險應急儲備管理,保留省級工傷保險儲備金制度,儲備金額度按全省上年度工傷保險費基金征繳收入數確定,儲備金不足時由省財政部門從工傷保險基金收入中定期進行充實補足,并在省級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中實行分賬管理。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重大預算外支出項目導致工傷保險基金不足支付時,由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動用工傷保險儲備金申請,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并會同省財政部門提出用款申請,省財政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至省級支出戶,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款后3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至市縣經辦機構支出戶。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省級財政墊付,墊付部分從以后提取的儲備金中償還。
(二)執行全省統一的工傷保險政策經辦。
1.統一參保范圍和參保對象。省內各類用人單位依法為本單位全部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建筑工程施工項目依據有關規定按照項目參加工傷保險;逐步將新業態從業人員等靈活就業人員納入工傷保險保障范圍。
2.統一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和繳費標準。全省統一工傷保險一類至八類行業基準費率,并執行國家統一的階段性降費率政策,行業基準費率具體標準可根據我省經濟產業風險變化適時調整;2022年4月1日起,將全省各類建筑、鐵路、公路等建設工程施工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繳費費率統一調整為項目工程合同(含追加合同款)總造價的0.65‰,以后可根據基金收支等情況適時調整,國家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3.統一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相關待遇費用,進一步優化傷殘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從業人員因工致殘被評定為五級和六級傷殘的,其用人單位按月發放的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不得低于全省一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月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全省一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4.統一全省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全省統一工傷認定工作規程和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實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全省互認通用。工傷認定可以充分發揮商業保險公司出險快、人員多、分布廣等優勢,探索與商業保險公司合作開展工傷認定調查;完善勞動能力鑒定協議醫療機構管理,探索跨省異地勞動能力鑒定委托合作,提高便民化服務水平。
5.統一集中信息管理系統。在現有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的基礎上,按照全省工傷保險基金統收統支工作要求進行系統升級改造,建設全省統一的工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并與全省政務大數據公共服務平臺和政務數據開放平臺等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在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以及工傷保險業務的申請、結算、待遇發放、查詢等全業務流程全面應用社會保障卡。
6.統一經辦管理服務規程。根據我省實際,制定全省統一的工傷保險經辦業務規程,各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全省統一的工傷保險業務規程辦理各項工傷保險業務,定期向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上報工傷保險省級統籌相關報表和有關情況,加快實現工傷保險經辦業務標準化和規范化。
(三)省級統一編制工傷保險基金預算。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編制、省財政部門審核并匯總編制省級基金預算,經法定程序批準后實施。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基金預算底表,其中,基金收入預算底表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同同級稅務部門共同編制,經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后報送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各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的基金預算底表,統一編制省級基金預算草案,送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稅務部門初審后,報送省級財政部門審核。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將省級基金預算草案納入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上報省政府審定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審批,并分別報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四)落實責任分擔,加強基金缺口調控。
在省級統收統支工作中,省政府承擔政策制定、編制全省基金預算、基金保值增值、監督預算執行、下達擴面征繳任務、目標考核等責任,市縣政府承擔執行預算、執行政策、參保擴面、待遇核定、待遇發放、經辦服務、基金監管等工作責任。綜合考慮全省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累計結余及用人單位工傷發生率等因素,靈活運用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機制,通過費率檔次集中調整,加強基金缺口調控,促進全省工傷保險基金收支運行長期保持良性平衡。
四、保障措施
(一)切實加強領導。實行工傷保險省級統收統支,關系到工傷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關系到廣大參保人員切身利益,關系到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穩定大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部門要加強協調、分工協作,督促指導各市縣認真落實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各項政策措施。各市縣、各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相關工作機制,明確改革任務分工、進度安排和保障措施,確保改革落地見效。
(二)明確目標考核。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建立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工作目標考核機制,執行統一的考評方法,對預算完成、資金上解、工作責任落實等情況進行考評。考評過程中要認真研判實施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采取有效應對措施,努力將風險化解在萌芽階段。
(三)強化監督管理。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嚴格防范和化解基金風險,確保基金安全完整。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省工傷保險基金的日常管理,完善內控制度,指導和規范各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基金支付和管理工作。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依法依規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的監督。
本實施方案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我省已印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中關于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的規定與本實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實施方案規定為準。
附件:工傷保險基金統收統支職責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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