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同意,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聯合發出通知,對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進行統一調整。
調整范圍為2008年12月31日前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傷職工及其供養親屬。新標準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調整標準: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根據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一級傷殘180元,二級傷殘170元,三級傷殘160元,四級傷殘150元;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級傷殘職工津貼。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增加傷殘津貼,五級每人每月增加額不得低于140元,六級每人每月增加額不得低于120元。
生活護理費按照各統籌地區2008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確定,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護理費為本統籌地區2008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為本統籌地區2008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為本統籌地區2008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供養親屬撫恤金也有所上調。配偶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70元。
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所需費用,已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用人單位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在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的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按原渠道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用人單位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以及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五級、六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由工傷人員現所在單位支付。
此次調整工傷職工待遇標準,是省委、省政府改善民生的重要舉措,是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充分體現了對工傷職工的關心和愛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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