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用人單位如何申請工傷認定
25、哪些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而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6、哪些情形應當視同工傷?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27、哪些情形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2)醉酒導致傷亡的;
(3)自殘或自殺的。
28、對于“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
效死亡的,視同工傷”中的“突發疾病”和“48小時”如何掌握?
答:“突發疾病”包括任何種類的疾病;“48小時”應從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
間開始計算。
29、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突發疾病死亡的,能否視同工傷?
答:職工因工作需要,臨時離開工作崗位但仍在工作區域內,或者由于工作需要被領導指派到本單位工作區域以外,或者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單位工作區域以外從事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工作時,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可以視同工傷。
成建制駐外施工人員,工作時間以內在臨時住所休息時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可以視同工傷。
30、什么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工傷認定申請時限?
答:因交通事故、失蹤、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及受其他條件限制暫時不能按規定時限進行申報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對工傷認定管轄發生爭議的,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31、哪些情況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內?
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屬于下列情形的,還應當分別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取得證明材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內:
(1)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有關證明、人民法院的裁決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
(2)由于機動車事故引起的傷亡事故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
(3)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證明或者其他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認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證明;
(4)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
(5)屬于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有效證明;
(6)屬于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和當地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及醫療機構對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
(7)其他特殊情形,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
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當事人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確定勞動關系。依法定程序處理勞動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
32、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材料時應補正材料的時限?
答: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直系親屬、工會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進行審查。對于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完整,屬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范圍且在受理時效內的,應當受理;對于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需要用人單位提交有關材料的,用人單位應當于15日內提交。用人單位未按時提交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依據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提供的材料作出工傷認定。
33、申請工傷認定時應提供哪些材料?
答:單位和工傷職工申請工傷認定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3)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34、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材料后,應當在什么時限內作出工傷認定
決定?
答: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并將《工傷認定決定書》于作出認定之日起20日內分別送達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
35、單位不給職工申請工傷認定,應該怎么辦?
答: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職工所在單位是否同意(簽字、蓋章)不是必經程序。
36、哪一級工會組織有權作為主體申請工傷認定?
答: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有權申請工傷認定的工會組織包括用人單位的工會組織以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的各級工會組織。
37、職工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怎么辦?
答:工傷認定結論如何,直接關系到受到傷害的職工是否能夠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因此,《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38、如何處理用人單位和職工之間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發
生的爭議?
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規定,工傷認定申請人在申請工傷認定時,必須依法提交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
證明材料。當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之間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發生爭議時,工傷認定機關應告知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勞動爭議仲裁期間,工傷認定申請及工傷認定時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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