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分 用人單位如何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39、什么是勞動能力鑒定?傷殘等級是如何劃分的?
答: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等級。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40、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承擔哪些確認工作?
答:(1)工傷職工傷殘等級鑒定;
(2)護理依賴等級鑒定;
(3)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
(4)配置輔助器具確認;
(5)工傷直接導致疾病確認;
(6)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
(7)其他受委托進行的勞動能力鑒定。
41、什么情況下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答: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發生工傷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應當在停工留薪期滿后15日內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
(2)《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
(3)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歷、診斷證明、檢查、檢驗等診療資料。
42、勞動能力鑒定的期限是多長?
答: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因傷情復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鑒定工作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限不得超過30日。
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43、單位和個人對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怎么辦?
答: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44、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否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答: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做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到所在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經鑒定傷殘等級發生變化的,其工傷待遇中的定期待遇按照新的傷殘等級進行相應調整。
45、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由誰確認?如何治療?
答:工傷職工因舊傷復發需要治療的,由就診的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提出診斷意見,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后到協議醫療機構就醫。對于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有爭議的,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46、勞動能力鑒定所需費用由誰負擔?
答:初次勞動能力鑒定所需費用,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受傷職工所在單位支付。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再次鑒定的,由申請方預交鑒定費,再次鑒定與初次鑒定結論一致的,或者再次鑒定結論喪失勞動能力的原因與工傷無因果關系的,鑒定費用由申請方承擔;再次鑒定結論與初次鑒定結論不一致的,鑒定費用由其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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