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部分 用人單位和有關部門的法律責任
84、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行政訴訟?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1)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2)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3)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4)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85、用人單位有那些法律責任?
答:(1)用人單位依照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2)用人單位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總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3)用人單位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6、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有哪些法律責任?
答: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或者弄虛作假將不符合工傷條件的人員認定為工傷職工的;
(2)未妥善保管申請工傷認定的證據材料,致使有關證據滅失的;
(3)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87、經辦機構有哪些法律責任?
答:經辦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由經辦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未按規定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記錄的;
(2)不按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的;
(3)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88、醫療機構有哪些法律責任?
答: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不按服務協議提供服務的,經辦機構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經辦機構不按時足額結算費用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89、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有哪些法律責任?
答: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提供虛假鑒定意見的;
(2)提供虛假診斷證明的;
(3)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90、對挪用工傷保險基金的行為有哪些處罰?
答: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挪用工傷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被挪用的基金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并入工傷保險基金;沒收的違法所得依法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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