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人社發〔2011〕14號
省直各部門:
為確保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后養老工傷保險政策銜接和征繳發放工作正常運行,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北省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意見(暫行)的通知》(冀政辦〔2010〕37號)文件精神,我們制定了《省直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后社會保險工作的實施意見》,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省直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后社會保險工作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北省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意見(暫行)的通知》(冀政辦〔2010〕37號)要求,進一步做好省直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險工作,現對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后省直事業單位養老工傷保險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實施范圍
(一)財政性資金定額、定項補助事業單位;
(二)財政性資金零補助事業單位;
(三)財政性資金基本保證事業單位的合同制工人;
(四)機關事業單位聘用人員、流動人員;
二、實施時間
(一)義務教育學校的合同制工人按《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冀政辦〔2009〕44號)文件執行;
(二)醫藥衛生事業單位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基層醫藥衛生體制綜合改革試點的實施意見》(冀政〔2010〕49號)文件執行;
(三)上述之外的其他省直事業單位從2010年1月起執行。
三、養老保險繳費基數
1、崗位工資,2、薪級工資,3、績效工資(包括基礎績效工資和獎勵績效工資),4、艱苦邊遠地區津貼,5、特殊崗位津貼,6、教齡津貼,7、護齡津貼,8、其它。
四、養老保險統籌項目
1、離休費、退休費、退職費,2、離休人員補貼,3、退休人員補貼,4、艱苦邊遠地區津貼,5、交通費,6、教齡津貼,7、護齡津貼,8、特殊崗位津貼,9、勞模榮譽津貼,10、離休人員護理費,11、1-2個月生活補貼,12、個人賬戶補貼,13、喪葬費。
五、工傷保險繳費基數
工傷保險繳費基數按照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口徑執行。
六、養老工傷保險費的繳納與補繳
(一)在職人員從2011年1月起按照新繳費基數繳納養老工傷保險費。新繳費基數與原繳費基數的差按規定補繳養老工傷保險費,補繳時間自實施績效工資之月開始。
(二)獎勵績效工資繳納養老工傷保險費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七、養老金的發放與補發
退休人員補貼從2011年1月起按新標準發放。退休人員補貼標準與原發放標準的差按規定由統籌金補發,補發時間自實施績效工資之月開始。
八、其他
(一)軍隊事業單位和中央駐冀事業單位的養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待有關部門出臺相應的政策后另行制定。
(二)養老金的補發與養老保險費的補繳同步進行。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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