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 省本級統籌企業工傷認定
項目編號: 06006
項目類別: 日常管理
管轄范圍: 省本級統籌企業
政策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第586號令)、《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7號)、《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依法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的通知》(冀政辦〔2005〕9號)
申報條件:1、用人單位自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
2、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工傷認定決定時限中止。
申報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3、初次就診醫院診斷證明、醫療機構搶救記錄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
4、交通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5、其他傷害提供公安、法院相關證明;
6、舊傷復發的轉業、復員軍人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相關證明、診斷證明;
7、其他特殊情形,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
辦理程序: 1、用人單位自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向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養老(工傷)保險處提出認定申請。 2、申報材料在規定時間內送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工傷保險處,初審責任人依據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初審,并出具受理或不受理通知書;初審材料不完備的,應當場或在5日內下達補正通知書,限期補正。 3、自出具受理通知書之日起, 60日內做出工傷認定或不予認定的決定。 4、《認定工傷決定書》(載明工傷職工和用人單位的義務)于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分別送達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河北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承辦部門: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工傷保險處
承 辦 人: 孫愛娣
辦公地點: 1519室
聯系電話: 0311-88616155
地 址: 石家莊市維明北大街118號(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審查方式: 網上審查與書面審查相結合
審 核 人: 李元河
聯系電話: 0311-88616155
審批權限: 工傷保險處處長
辦結時限: 1、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自受理之日60日內作出;
2、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15日內作出。
收費標準: 不收費
公開范圍: 社會公開
公開形式: 河北勞動保障網公開、文件公開、公開欄公開、新聞媒體公開
公開時間: 長期公開
服務承諾: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認定決定,并在工傷認定決定做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認定結果送達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河北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申訴途徑: 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不予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申請行政復議,或3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于《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工作紀律: 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請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不得擅自改變或變更辦理程序,不得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
監督環節: 自受理之日起,通過如實填報行政權力動態運行情況表接受監督部門監督。
責任追究: 按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違犯機關效能建設有關規定責任追究辦法》、《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2006年政風行風建設實施方案》七項責任追究和《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實施方案》責任追究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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