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石家莊市財政局
石人社字〔2011〕66號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用人單位:
現將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的通知》(冀人社發〔2011〕60號)轉發你們,并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1、生活護理費的調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護理費為1311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護理費為104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護理費為787元。
2、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務必于7月底前完成此次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工作,工作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告。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財政廳
關于調整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的通知
冀人社發〔2011〕60號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經省政府同意,決定對河北省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進行統一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調整范圍
調整范圍為2010年12月31日前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傷職工及其供養親屬。
二、調整標準:
(一)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按照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一級傷殘300元,二級傷殘280元,三級傷殘260元,四級傷殘240元。
(二)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級傷殘職工津貼。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增加傷殘津貼,五級每人每月增加額不得低于220元,六級每人每月增加額不得低于190元。
(三)生活護理費。按照各統籌地區2010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確定,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護理費為本統籌地區2010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為本統籌地區2010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為本統籌地區2010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四)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新標準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三、資金渠道
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所需費用,已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用人單位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在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的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按原渠道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用人單位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以及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五級、六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由工傷人員現所在單位支付。
調整工傷職工待遇標準是省委、省政府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努力發展經濟、改善民生、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舉措,是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充分體現了省委、省政府對工傷職工的關心和愛護。各地要充分認識調整工傷職工待遇標準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統一步調、統一標準,切實做好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調整工作。各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要盡快制定本地區調整政策并及時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認真組織實施,抓緊完成待遇調整各項工作。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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