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河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河北省總工會
冀人社發〔2015〕48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103號文件),就建筑業參加工傷保險的參保方式、基金保障、費率確定、待遇支付等做出了政策規定。為貫徹落實文件精神,切實維護建筑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的工傷保障權益,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我省建筑業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保范圍和參保方式
(一)建筑施工企業中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建筑項目使用的建筑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應按建設項目參加所在地的工傷保險(以下簡稱“按項目參保”)。
按用人單位參保的建筑施工企業應以工資總額為基數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保的,可以按照項目工程總造價的一定比例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可在各項社會保險中優先參加工傷保險。
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物和附屬構筑物設施相關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建筑給水排水、采暖通風、建筑電氣、智能建筑及裝飾裝修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橋梁、供水、排水、污水處理、燃氣、熱力、垃圾處理、防洪等設施的土建和管道安裝工程。
(三)按項目參保,應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人社部門)辦理工傷保險相關業務。
(四)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應在各項社會保險中優先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開設“項目參保”綠色通道,提供便捷服務。
二、參保流程
(一)申請按項目參保需向經辦機構提供如下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2、《中標通知書》的原件及復印件;
3、經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施工總包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辦理按項目參保手續并足額繳費后,經辦機構應出具《建筑施工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以下簡稱《參保證明》,見附件1)一式三份(經辦機構留存一份,建筑施工企業留存二份)。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將工傷保險辦理情況,按統一規定的公示牌式樣(見附件2)在建筑工地顯著位置公示。
(三)項目參保期限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確定。參保期限發生變化的,應以總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訂立的合同變更或補充協議確定的期限為準。
(四)按項目辦理參保手續后,因建設單位、總承包單位、建設項目名稱發生變更或工期變化而重新訂立施工合同或變更合同內容的,由總承包單位持施工合同或合同變更協議及時到經辦機構辦理參保變更手續。
經辦機構確認后,向企業出具《建筑施工項目工期變更參保證明》(見附件3)。
(五)在建項目需提供由工程建設單位核算的該工程項目的剩余合同價款和剩余工期的有關材料。
(六)已按項目參保,建筑項目在開工前取消的或者建筑施工總承包單位失去承包資格的,可向經辦機構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應提供如下材料:
1、總承包單位申請退費的說明;
2、繳費發票原件;
3、一份《參保證明》原件;
4、發包單位的確認材料。
三、繳費基數核定和費率
(一)已經實行按項目參保的地區暫按本地區原繳費辦法執行;未實行按項目參保的地區,暫按項目工程總造價(合同價款)的1.0‰核算繳費基數。
(二)省人社部門根據上年度按項目參保的建筑施工企業的工傷事故發生率、工傷保險基金使用等情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按工傷保險費率調整的有關規定適時調整項目參保繳費比例。
(三)按項目參保的,因工程量增加追加合同總造價的,總承包單位應按規定補繳工傷保險費。
(四)本通知印發時已經開工在建的項目,尚未參加建筑業農民工工傷保險的,應當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一個月內,由工程建設單位按照剩余工程量合理確定剩余合同價款和剩余工期,按本辦法規定的繳費標準核算工傷保險費并支付給總承包單位,由總承包單位按照本通知的有關規定到經辦機構及時補辦工傷保險手續。
四、動態實名制管理
(一)施工總承包單位應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督促工程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加強對施工現場勞務用工的管理,利用現場攝像、照相,單機或聯機的靜脈、人臉、指紋等生物特征等信息技術考勤設施等方式,即時記錄、動態更新從業人員出勤情況,建立職工花名冊,動態記錄人員變動、考勤、工資發放、社會保障卡等信息。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及時將人員名單及增減變動情況報經辦機構。
(二)逐步建立便捷的動態實名申報方式,采取24小時網上申報、傳真等,方便建筑施工企業報送有關情況。
(三)按項目參保的人員,應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參保條件。
五、工傷認定
(一)建筑施工企業用工人員在遭受工傷事故或職業病傷害后,應在24小時之內向參保地人社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報告,各級人社行政部門應及時出現場調查。在發生工亡或重特大事故情形時,參保單位進行工傷認定時要提供向安監部門進行事故備案或報告的材料。
(二)各級人社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三)按項目參保發生工傷事故后,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施工人員,其勞動關系的確認按照勞社部發〔2005〕12號文件和人社部發〔2014〕103號文件規定予以辦理。
六、工傷保險待遇支付
(一)工傷保險的待遇支付,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按項目參保的工傷待遇,其核定統一采用工傷發生時全省上年度城鎮非私營企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作為基數。
(二)按項目參保的,建設項目結束后,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和工亡職工的供養親屬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施工總承包單位負責日常管理,或實行社會化發放。
七、部門職責
(一)各級人社部門負責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的組織實施工作,依托招投標平臺,及時掌握建設項目信息,督促建筑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加強對轄區內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和待遇支付等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各級人社部門對按項目參保的建筑施工企業優先辦理工傷保險手續,并定期將建筑業參保、繳費、基金收支等情況向住房城鄉建設、安全監管、工會組織通報。
(二)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建筑安全生產監管,把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措施之一,按照四部委人社部發〔2014〕103號文件規定,督促施工企業做好工傷保險的參保工作。
(三)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依據安全生產綜合監督職責,指導、協調、監督有關部門在對建筑企業進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時,將參加工傷保險列為檢查內容,依法對違法施工、不參加工傷保險等違法行為予以查處,保障建筑業職工工傷保險權益。
(四)各級工會組織要充分發揮社會監督職能,督促企業依法為建筑業企業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并將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工傷職工各項權益落實情況作為評先評優的必要條件之一;要加強建筑施工企業的基層組織建設,最大限度地把建筑施工一線職工組織到工會中來,為其提供維權保障。提升基層工會組織在職工工傷維權方面的業務能力和服務水平。
機電工程(包括設備安裝、管道建設、消防建設等)、水利工程、其他道路工程(公路建設、鐵路建設、涵洞隧道建設)、其他市政設施工程(包括廣場、園林建設、停車場等)等相關行業建設工程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可參照本文執行。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河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河北省總工會
2015年8月19日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hebeisheng/2016-7/6943.html
上一篇:河北省關于調整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下一篇:河北省2016年工傷傷殘待遇最低及最高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