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人社字〔2017〕20號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 北 省 財 政 廳
關于調整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經省政府同意,決定對我省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標準進行統一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調整范圍
本次調整的范圍為2016年12月31日前,享受“三項待遇”的工傷職工及其供養親屬。調整后的標準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
二、調整標準
(一)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的調整。根據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一級傷殘180元,二級傷殘170元,三級傷殘160元,四級傷殘150元,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對于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級傷殘職工,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以下標準為其增加傷殘津貼:五級每人每月增加額不得低于140元,六級每人每月增加額不得低于120元,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0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四)生活護理費的調整。為確保工傷職工生活護理費及時調整、足額落實,自2016年起我省生活護理費標準由省經辦機構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及時進行統一調整,不再另行發文。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定需要生活護理的工傷職工,護理等級沒有變化的,其護理費標準應按年度進行調整;護理等級發生變化的,其護理費標準應自勞動能力鑒定機構作出確認結論的次月起調整。
三、資金渠道
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所需費用,已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用人單位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在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的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按原渠道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用人單位一至四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以及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五級、六級工傷保險傷殘津貼,由工傷人員現所在單位支付。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北省財政廳
201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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