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哈爾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制定的《哈爾濱市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哈爾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以下簡稱《條例》),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 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根據《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修訂黑龍江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的通知》(黑政發〔2011〕8號,以下簡稱《規定》)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工傷保險實行市級統籌
我市工傷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在工傷保險業務管理上實行“六統一”的模式,即各縣(市)與市區統一參保范圍和對象,統一繳費基數和費率標準,統一基金財務管理,統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統一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統一業務流程和業務信息系統。
二、工傷認定
實行市級統籌后,工傷認定決定統一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其受理和調查取證工作分工如下:
(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市區內由省、市工商部門發放營業執照的用人單位和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工傷認定的受理和調查取證工作。
(二)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市區內由本區工商部門發放營業執照的用人單位和區屬機關、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工傷認定的受理和調查取證工作。
(三)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所有用人單位工傷認定的受理和調查取證工作。
在工傷認定中,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確定。依法定程序處理勞動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
三、全額、差額撥款事業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費率的確定
全額、差額撥款事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繳費費率為職工工資總額的0.4%。參加工傷保險統籌后,可將參保前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相關待遇同步納入。
四、提取工傷保險儲備金
工傷保險儲備金按當年工傷保險基金收繳總額的20%提取,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儲備金累計存儲總額達到當年工傷保險基金收入的50%時不再提取。工傷保險儲備金主要用于突發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時,由同級財政墊付并列入下年工傷保險基金預算。工傷保險儲備金的使用須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批準。
五、工傷保險繳費基數和相關待遇的調整時間
所有以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和支付工傷保險相關待遇的,每年從4月1日起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進行調整。
六、工傷職工住院治療伙食補助費標準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標準為每人每日20元。伙食補助費標準的調整,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我市實際情況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七、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標準
(一)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費標準
1.火車:硬座、硬臥、全列軟席列車二等軟座;
2.輪船:三等艙。
工傷職工乘坐以上交通工具憑票據報銷。
憑票據報銷的城市間交通費除火車票、輪船票的票面額度外還包括訂票費、退票費以及行李托運費和寄存費。
(二)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住宿費標準
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工傷職工可報銷三日以內的住宿費,標準為每人每日150元限額,憑票據報銷。
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住宿費標準的調整,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定。
八、附則
本意見與《條例》、《規定》同步實施,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heilongjiangsheng/2011-8/24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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