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哈爾濱市實行工傷保險基金市級統籌實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辦綜〔2011〕49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哈爾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制定的《哈爾濱市實行工傷保險基金市級統籌實施方案》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組織實施。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哈爾濱市實行工傷保險基金市級統籌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制度,提高工傷保險基金統籌層次,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增強工傷保險基金保障能力,根據《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修訂黑龍江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的通知》(黑政發〔2011〕8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國資委關于實行工傷保險基金市級統籌意見的通知》(黑政辦發〔2010〕25號)和《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哈爾濱市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實施意見的通知》(哈政辦綜〔2011〕4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哈爾濱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市級統籌時間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結合哈爾濱市實際,本著積極穩妥的原則,自2011年9月1日起,將工傷保險工作基礎好,參保率、基金征繳率高,條件具備的縣(市)先期納入市級統籌,然后再逐步推開。
二、工作目標
通過實行工傷保險基金市級統籌,實現工傷保險“六統一”,即統一參保范圍和對象,統一繳費基數和繳費費率標準,統一基金財務管理,統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統一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統一業務流程和業務信息系統。
三、工傷保險基金市級統籌辦法
(一)工傷保險費征繳
1.參保登記。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實行參保人員實名制,建筑業農民工實行非實名動態管理。各縣(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轄區內參保登記、人員信息變動、繳費基數核定等日常業務管理工作。
2.繳費工資基數的確定。工傷保險繳費工資基數應當按照參保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確定。
3.工傷保險費費率。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哈爾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工傷保險費率浮動問題的通知》(哈勞社發〔2004〕80號)等規定,核定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費率。
4.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職工、雇工、農民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工傷保險基金管理
1.工傷保險基金統一存入市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2.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范圍,按照《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修訂黑龍江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的通知》(黑政發〔2011〕8號)和《哈爾濱市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哈政辦綜〔2011〕44號)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3.明確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責任。為強化市、縣(市)兩級政府的安全生產責任,促進工傷保險擴面、征繳工作,對未完成當年工傷保險擴面、征繳計劃的縣(市),其當年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與收繳差額部分的50%,由縣(市)財政墊付,以后從基金中逐年歸還。
(三)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
1.工傷認定。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哈爾濱市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哈政辦綜〔2011〕44號)有關規定,工傷認定決定統一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其受理和調查取證工作分工如下:
(1)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市區內由省、市工商部門發放營業執照的用人單位和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工傷認定的受理和調查取證工作。
(2)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市區內由本區工商部門發放營業執照的用人單位和區屬機關、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工傷認定的受理和調查取證工作。
(3)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所有用人單位工傷認定的受理和調查取證工作。
2.勞動能力鑒定。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統一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
(四)工傷職工醫療管理
1.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各縣(市)選定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與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按有關規定簽訂服務協議。縣(市)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要與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聯網,實行醫療費用網上結算。
2.工傷事故發生后,參保單位要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報告,同時積極組織搶救,情況緊急的可先送就近醫院救治,待傷情穩定后再轉入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各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在得知發生工傷事故后的24小時內,將事故基本情況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
3.參保工傷職工的醫療費用符合國家規定工傷保險診療項目、醫藥目錄、住院服務標準的,方可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按規定應當自費或不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治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或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直接向工傷職工本人收取,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4.縣(市)參保工傷職工需轉往市區內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的,應當向縣(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經批準后方可轉院。需轉往統籌地區以外治療的,應當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批準,未經批準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5.工傷職工需配置輔助器具的,應當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同意后,到指定的配置機構配置。
6.工傷職工需要工傷康復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請,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同意后,按照《關于印發〈哈爾濱市工傷康復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哈勞社發〔2009〕232號)有關規定實施工傷康復。
(五)工傷保險待遇
1.參保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修訂黑龍江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的通知》(黑政發〔2011〕8號)和《哈爾濱市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哈政辦綜〔2011〕44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2.工傷保險(醫療)待遇實行網上結算,各縣(市)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通過網絡向縣(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經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后,撥付給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其他工傷保險待遇,由各縣(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受理,經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后,撥付給各參保單位,并由參保單位負責將工傷保險待遇發放給工傷職工,待條件成熟時逐步實行社會化發放。
(六)工傷保險管理
市與區、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計算機網絡管理系統,對參加工傷保險單位實行實名制管理,工作終端設在市和區縣(市)工傷保險經辦窗口,中心數據庫設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信息中心)。各用人單位要及時將本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人員的增、減變動等基本信息情況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
四、工作措施
各縣(市)要提出納入工傷保險基金市級統籌的具體意見,報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認后,按以下步驟實施:
(一)準備階段。各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工傷保險啟動以來的工傷認定相關材料進行整理歸檔。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對基金征繳和待遇支付情況進行自檢自查,對暫收、暫付款和欠繳情況進行認真清理,做到收入戶、支出戶賬賬相符、賬款相符。
(二)財務審計階段。各縣(市)相關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啟動以來的工傷保險基金收入和支出情況進行全面審計,并由專門機構出具審計報告。
(三)基金結轉階段。工傷保險基金審計合格和發現問題但已經整改合格的縣(市)要做好納入工傷保險基金市級統籌的準備工作。納入工傷保險基金市級統籌后,各縣(市)工傷保險基金并入市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實行工傷保險基金市級統籌是完善工傷保險制度,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是增強工傷保險基金支撐能力,更好地保障工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安全生產的重要措施,也是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各縣(市)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強化管理,注重協調,完善措施,全面推進工傷保險工作。
(二)落實責任。各縣(市)政府是當地工傷保險工作的第一責任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是當地工傷保險工作的直接責任人。建立對各縣(市)工傷保險基金市級統籌工作目標考核制度,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根據實際情況下達工傷保險擴面、征繳等有關工作目標任務,并簽訂工作目標責任狀。
(三)嚴格程序。各縣(市)在實施工傷保險基金市級統籌工作中,要嚴格按照要求做好前期準備工作、財務審計工作以及基金結轉等,確保此項工作穩步開展。
哈爾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哈爾濱市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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