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伊春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管理辦法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的通知
伊政發〔2010〕9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局),省屬、中屬在伊行政機構,各企事業單位,市政府各委、辦、局:
按照《伊春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實施方案》要求,現對《伊春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管理辦法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中的部分內容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繳費比例
(一)機關事業參保單位。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比例由1.5%調整為6%。
(二)企業參保單位個人和單位繳費標準不變。
二、支付限額
(一)機關事業參保單位。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由2萬元(以一個自然年度計算)調整為4萬元。
(二)企業參保單位。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由1萬元(以一個自然年度計算)調整為2萬元。
三、已參保單位中的未參保職工要求辦理參保和已參保單位中的斷保職工要求接續參保時,需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補繳年限按該單位參保時間(參考本人參加工作時間)至未參保職工和斷保職工要求辦理參保時間連續計算補交年限,一次性補繳。辦理補繳的參保人員以應參保各年度該單位繳費基數作為補繳費基數。單位繳費比例為6%,個人繳費比例為2%。參保單位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醫療保險統籌基金。
四、異地安置、長期異地居住的退休人員和因工作需要駐外地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職職工(不含成建制外設辦事機構),可在居住地自行選擇兩家定點醫療機構(必須是當地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并填寫異地人員登記表,報參保地醫保經辦機構備案。門診治療核銷個人賬戶,住院治療按55%核銷。基本醫療保險住院起付標準每次500元,不遞減,超封頂線后,享受大額醫療補助。如需轉院,須通知參保地醫保經辦機構,并提供其自行選擇的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轉診單。異地居住人員定點醫療機構每年年初變動一次,其余時間不得變動。
五、對關閉破產集體企業和其他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及在職的困難企業職工,確因所在企業沒有繳費能力不能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可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六、嘉蔭縣、鐵力市參照執行。
七、本通知相關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一年后,視基金運行情況適時調整。
伊春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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