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人社發〔2012〕40號
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高新區組織人事勞動局,市醫療保險局及各區醫療保險分局:
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因工負傷人員傷殘津貼的通知》(黑人社函〔2012〕188號)明確的調整辦法,現對我市因工負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作如下調整:
一、 調整范圍
2011年12月31日前,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1-6級,領取傷殘津貼或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以及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二、 調整時間
2012年1月1日起調整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供養親屬撫恤金。
三、 調整項目
(一)傷殘津貼
1、對1996年10月1日前受傷,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1至4級的因工負傷人員,傷殘津貼每人每月增加240元;5至6級的因工負傷人員,傷殘津貼每人每月增加220元。
2、對1996年10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前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1至4級的因工負傷人員,傷殘津貼每人每月增加230元;5至6級的因工負傷人員,傷殘津貼每人每月增加210元。
3、對于本次調整后工傷人員傷殘津貼仍低于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市區880元/月、四縣600元/月),由工傷保險基金或用人單位補足至最低工資標準。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二)生活護理費
對2011年12月31日前,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存在生活護理依賴的工傷人員,按照統籌范圍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調整生活護理費標準。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
對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享受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的人員,調整撫恤金標準,其中:工亡職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8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90元,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再增加10元。
大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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