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關于調整因工負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的通知
哈人社發(2016)250
各區、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586號)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黑龍江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的通知》(黑政發(2016)5號)要求,對我市(參加哈爾濱市市級統籌)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職工供養
親屬撫恤金標準進行調整。現將具體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和時間
調整范圍:2015年12月31日前,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一至六級傷殘并領取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已經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
調整時間:2016年1月1日起予以調整。
二、調整標準
(一)傷殘津貼
1.在工傷人員目前享受傷殘津貼的基礎上進行調整。一級工傷職工每人每月增加405元:二級工傷職工每人每月增加390員;三級工傷職工每人每月增加375元;四級工傷職工每人每月增加360元;五級工傷職工每人每月增加345元;六級工傷職工每人每月增加330元。
2. 1996年10月1日前發生工傷的因工負傷人員,在前款調整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二)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其生活護理費標準調整到我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和30%。
(三)符合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的,其撫恤金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工亡職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其他近親屬每人每月增加120元;鰥寡孤獨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調整后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低于本市最低生活標準的,補足到本市最低生活標準。
三、調整待遇的資金渠道
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工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按照上述標準進行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四、相關事宜
(一)傷殘程度為五級和六級且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的,調整費用由用人單位按本規定給以支付。
(二)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哈爾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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