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人社發〔2016〕32號
各有關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根據《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國資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工傷保險基金市級統籌管理意見的通知》(黑政辦發〔2015〕22號,以下簡稱22號文件)規定,黑龍江省龍煤礦業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省龍煤集團)所屬分(子)公司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分別由統籌地
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承擔。為貫徹落實好22號文件,實現省龍煤集團所屬分(子)公司工傷認定與勞動能力鑒定工作順利銜接,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于工傷認定工作
(一)自22號文件發布之日起,原由省龍煤集團承擔的所屬分(子)公司職工工傷認定工作,應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承擔,省龍煤集團作為用人單位的上級單位,不再具有行使工傷認定的法定職權。
(二)22號文件發布實施前職工已經申請但省龍煤集團未予答復,或尚未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或省龍煤集團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被行政復議的,或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22號文件實施后均應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予以承接,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履行法
定職責。省龍煤集團及所屬分(子)公司,有責任向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移交前期工傷認定材料,并配合做好調查、取證工作。
二、關于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一)自22號文件實施后,原省龍煤集團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停止為所屬分(子)公司工傷職工進行傷殘等級鑒定工作。工傷職工傷殘等級鑒定及相關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應由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承擔。
(二)老工傷人員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繼續按照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省監察廳《關于印發黑龍江省將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黑人社發〔2011〕36號)文件執行。
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201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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