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2016年調整因工負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根據《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黑龍江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的通知》(黑政發[2016]5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將2016年度調整因工負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 、 調整范圍
2015年12月31日前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一至六級領取傷殘津貼或生活護理費的因工負傷人員,以及享受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人員。
二 、 調整時間
2016年1月1日起調整因工負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
三 、 調整標準
(一)鑒定為一至六級因工負傷人員的傷殘津貼按以下標準進行調整:
一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42元;二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29元;三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15元;四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02元;五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88元;六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62元。
1996年10月1日以前因工負傷人員,在前款調整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調整后因工負傷人員傷殘津貼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到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二)生活護理費按以下標準調整: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傷殘人員護理費標準為161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傷殘人員護理費標準為1291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傷殘人員護理費標準為968元。
(三)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按以下標準調整:
配偶每月增加80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20元。
以上待遇調整所需資金由原資金渠道解決。
佳木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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