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2007年調整工傷保險待遇的通知
豫勞社工傷〔2007〕18號
各省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有關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有關規定,決定對我省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等工傷保險待遇進行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
此次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對象為本省行政區域內2007年6月30日前開始享受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或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
二、調整方法和標準
以“統籌地區2006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全省2006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18.9%)÷12×60%”為基數,結合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的不同情況,確定每人每月增加數額,具體如下:
(一)傷殘津貼
傷殘一級:基數×90%
傷殘二級:基數×85%
傷殘三級:基數×80%
傷殘四級:基數×75%
傷殘五級:基數×70%
傷殘六級:基數×60%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
配 偶:基數×40%(孤寡老人為50%)
其他親屬:基數×30%(孤寡老人或孤兒為40%)
(三)生活護理費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基數×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數×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基數×30%
三、其他
(一)此次待遇水平調整自2007年7月1日起實施。調整所需費用,由現發放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及生活護理費的資金渠道支付。傷殘程度為五級和六級且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的,調整費用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
(二)工傷人員已辦理退休手續(包括按退休人員安置),并按養老金政策調整養老金的,不執行本通知關于傷殘津貼的調整。
(三)根據有關規定,比照工傷待遇處理的人員,參照本通知執行,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四)各地應按本通知規定,確定本地調整的具體數額,并于2008年1月底前將增加的待遇發到相關人員手中。
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報告。
附件:2006年度各統籌地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2006年度各統籌地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元/年)
鄭州市 18861元
開封市 11397元
洛陽市 16376元
平頂山市 16451元
安陽市 15040元
鶴壁市 13715元
新鄉市 11887元
焦作市 14557元
濮陽市 15744元
許昌市 12070元
漯河市 11129元
三門峽市 16572元
南陽市 13435元
商丘市 12350元
信陽市 12449元
周口市 9237元
駐馬店市 11033元
濟源市 134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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