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傷殘津貼等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通知
各省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河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暫行辦法》等規定,決定對我省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標準進行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此次調整范圍為2006年6月30日前開始享受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或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
二、調整方法和標準
以“統籌地區2005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全省2005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17.89%)÷12”為基數,結合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的不同情況,確定每人每月調整數額,具體如下:
(一)傷殘津貼
傷殘一級:基數×90%
傷殘二級:基數×85%
傷殘三級:基數×80%
傷殘四級:基數×75%
傷殘五級:基數×70%
傷殘六級:基數×60%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
配偶:基數×40%(孤寡老人為50%)
其他親屬:基數×30%(孤寡老人或孤兒為40%)
(三)生活護理費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基數×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數×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基數×30%
三、其他
(一)此次待遇水平調整自2006年7月1日起實施。調整所需費用,由現發放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及生活護理費的資金渠道支付。傷殘程度為五級和六級且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的,調整費用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
(二)工傷人員已辦理退休手續(包括按退休人員安置),并按養老金政策調整養老金的,不執行本通知規定的傷殘津貼的調整。
(三)根據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傷待遇處理的人員,參照本通知執行,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四)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按本通知規定,確定本地調整的具體數額,并于2007年1月底前將增加的待遇發到相關人員手中。
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報告。
附件:各統籌地區2005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
各統籌地區2005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鄭州市 16694元
開封市 10121元
洛陽市 14641元
平頂山市 14536元
安陽市 13423元
鶴壁市 12044元
新鄉市 10604元
焦作市 12407元
濮陽市 14512元
許昌市 10684元
漯河市 10270元
三門峽市 13649元
南陽市 11819元
商丘市 10197元
信陽市 10115元
周口市 8051元
駐馬店市 9494元
濟源市 117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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