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轉發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2009年調整傷殘津貼等工傷保險待遇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各有關單位:
現將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2009年調整傷殘津貼等工傷保險待遇的通知》(豫人社[2009]163號)轉發給你們,并就我市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調整的人員范圍
本次調整的人員范圍為2008年12月31日前開始按月享受并在2008年12月仍在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和享受撫恤金待遇的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
二、調整標準
(一)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發生的工傷(每人每月增加)
1.傷殘津貼
傷殘一級:177元
傷殘二級:167元
傷殘三級:157元
傷殘四級:147元
傷殘五級:137元
傷殘六級:118元
2.供養親屬撫恤金
配偶:79元
其中孤寡老人:98元
其他供養親屬:59元
其中孤寡老人和孤兒:79元
3.生活護理費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98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79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59
(二)1996年10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發生的工傷(每人每月增加)
1.傷殘津貼
傷殘一級:161元
傷殘二級:152元
傷殘三級:143元
傷殘四月:134元
傷殘五月:125元
傷殘六級:107元
2.供養親屬撫恤金
配偶:72元
其中孤寡老人:89元
其他供養親屬:54元
其中孤寡老人或孤兒:72元
3.生活護理費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89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72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54元
三、資金支付渠道
此次工傷保險待遇調整所需費用,由現發放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的資金渠道支付。傷殘程度為五級和六級且由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傷殘津貼的,調整費用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對已確認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老工傷人員,此次調整增加的傷殘程度為一至四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四、要求
此次工傷保險待遇調整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各縣(市)、區及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本次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切實加強領導,落實工作責任,認真組織實施,確保增加的各項待遇于2009年7月31日前發放到相關人員手中。
執行中發現問題的,及時向我局報告。調整工作后,各縣(市)、區于2009年8月7日前,將《鄭州市2009年工傷保險待遇調整情況表》報我局工傷保險處。
聯系人:杜文虎聯系電話:67758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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