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省市關于保民生、保增長、保穩定的重大部署,進一步提高我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人員的生活水平,日前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再次調整了傷殘津貼等工傷保險待遇標準。這是2007年以來我市第三次提高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標準。
此次傷殘津貼等工傷保險待遇調整的人員范圍為2008年12月31日前開始按月享受,并在2008年12月仍在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和享受撫恤金待遇的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
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發生的工傷人員,待遇調整增加的標準為(每人每月增加):
傷殘津貼:傷殘一級177元;傷殘二級167元;傷殘三級156元;傷殘四級147元;傷殘五級137元;傷殘六級118元。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79元(其中孤寡老人98元);其他供養親屬59元(其中孤寡老人或孤兒79元)。生活護理費:生活完全不能自理98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7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59元。
1996年10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發生的工傷人員,待遇調整增加的標準為(每人每月增加):
傷殘津貼:傷殘一級161元;傷殘二級152元;傷殘三級143元;傷殘四級134元;傷殘五級125元;傷殘六級107元。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72元(其中孤寡老人89元);其他供養親屬54元(其中孤寡老人或孤兒72元)。生活護理費:生活完全不能自理89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7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54元。
本次工傷保險待遇調整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要求增加的各項待遇于2009年7月31日前發放至相關人員手中。
在2009年7月14日召開的全市工傷保險工作座談會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張偉副局長要求各縣(市)、區及有關單位,要以對工傷職工及供養親屬高度負責的態度,認真做好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調整工作,同時要加強對待遇支付的監督,確保調整增加的待遇按時足額發放到工傷人員或供養親屬手中,切實把各級黨委、政府為工傷人員所辦的好事辦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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