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關于勞動能力鑒定有關問題的復函
作者: 來源: 發布時間:2010-03-03 16:06:00 瀏覽量:
【發布機關】: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標 題】:關于勞動能力鑒定有關問題的復函
【發 文 號】:豫勞社工傷〔2007〕7號
【發布日期】:2007-08-08 10:47:49
【實施日期】:2007-08-08 10:47:49
關于勞動能力鑒定有關問題的復函
駐馬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勞動能力鑒定問題的請示》(駐勞社工傷〔2007〕04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職工于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當時已經有關部門或用人單位確定為工傷,但未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時,應提交被有關部門或用人單位確定為工傷的相關證明。
二、按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試行)》(勞社部發〔2002〕8號)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人無需提供工傷認定決定書及工傷證明。
三、非法用工單位傷殘人員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按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標準進行鑒定,申請人無需提供工傷認定決定書,鑒定結論中應注明鑒定性質為非法用工單位傷殘人員勞動能力鑒定。
四、屬于本函一、三條情形的,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henansheng/2010-3/1420.html
上一篇:河南省:關于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待遇問題的復函
下一篇:河南省:關于工傷認定中職工所患疾病有關問題的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