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社勞鑒[2011]1號
各省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為切實維護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及時有效地開展工作,客觀公正地做出鑒定結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現就規范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勞動能力鑒定是指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組織勞動能力鑒定專家,依據國家有關標準,對勞動者傷、病情況和近親屬喪失勞動能力情況,進行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生活自理障礙程度以及相關事項鑒定(確認)并作出鑒定結論的活動。包括工傷鑒定和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是執行國家標準的技術性行為,不屬于行政行為。
二、勞動能力鑒定堅持鑒定程序規范化,鑒定人員專業化,鑒定依據標準化,鑒定結論客觀化的工作原則。
三、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有管轄權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書面鑒定申請;
(二)按規定填寫的勞動能力鑒定表;
(三)屬于工傷的,應提交工傷認定決定書(復印件);
(四)被鑒定人身份證復印件和近期免冠1寸照片3張;
(五)被鑒定人的原始病歷等診療資料;屬于職業病的,應提供合法有效的職業病診斷(鑒定)證明;
(六)申請再次鑒定或復查鑒定的,應提交原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原件;
(七)申請人為用人單位的,還應提供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和具體承辦人的授權委托書;申請人為職工或近親屬,如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應提交由職工或近親屬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八)傷殘軍人舊傷復發申請鑒定的,提供傷殘軍人證;
(九)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鑒定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供材料完整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的,應書面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補正材料的時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逾期未按補正通知要求補正的,按不予受理處理。
五、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組織鑒定前,應對受理的資料進行分類、登記和編號,并根據鑒定工作的實際需要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申請人、被鑒定人應積極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調查。
對拒絕調查、拒不提供相關情況、不服從安排以及不配合鑒定者,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有權作出相應的處理,直至退回申請資料,終結勞動能力鑒定。
六、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據《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06)對工傷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依據《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試行)》(勞社部發〔2002〕8號)對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職工進行鑒定。
七、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擬進行鑒定時,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根據被鑒定人的傷病情況,通過臨床檢查和診斷對照鑒定標準提出鑒定意見。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參加鑒定的專家必須全部在鑒定意見欄內簽字。
八、個人提出鑒定申請的,被鑒定人應按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安排的時間到指定地點接受檢查和鑒定。經兩次通知拒不參加勞動能力鑒定的,視為放棄勞動能力鑒定申請,退回申請材料。
用人單位是否到鑒定現場,不影響鑒定結論的作出。
九、用人單位提出鑒定申請的,由用人單位負責通知和帶領被鑒定人在規定時間到指定的地點參加鑒定,被鑒定人有配合鑒定的義務。被鑒定人不配合鑒定的,視為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由于用人單位原因,未在規定時間帶領被鑒定人到指定的地點參加鑒定造成無法鑒定的,視為放棄鑒定申請,退回申請材料。
十、被鑒定人在鑒定過程中不配合檢查、偽裝病情,弄虛作假的,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書面通知終止勞動能力鑒定,并在鑒定表上注明事由。
十一、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必要時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限不得超過 30日。
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送達申請鑒定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以郵寄方式送達,用人單位或個人拒絕簽收的,視為已經送達。
十二、申請鑒定的用人單位或個人對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應當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并按要求提交所需材料。為其作出初次鑒定的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向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供有關材料。
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十三、全省執行統一的勞動能力鑒定文書格式。(見附件1-4)
勞動能力鑒定材料應當裝訂成冊,按照檔案管理要求登記歸檔保管。
借閱歸檔的勞動能力鑒定材料,需說明借閱事由和項目,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批準,方可辦理登記借閱手續。未經批準,不得借閱翻印。
十四、勞動能力鑒定費用于以下項目支出:
(一)聘請醫療衛生專家的有關費用;
(二)勞動能力鑒定的常規檢查費,場地租用費,交通、通訊費;
(三)勞動能力鑒定專用設備購置費;
(四)勞動能力鑒定所需的賬、表、卡、冊等文書材料印刷費、郵寄費;
(五) 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的宣傳、培訓、會議等業務經費;
(六) 其他與勞動能力鑒定有關的費用。
十五、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報告。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南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2011年1月1日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henansheng/2011-8/24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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