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周口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周政[2010]7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現將《周口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為提高周口市工傷保險基金統籌層次,增強工傷保險基金抵御風險的能力,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加快推進解決我省老工傷問題和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意見的通知》(豫人社工傷〔2010〕5號)精神,結合周口市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工傷保險市級統籌的方式和內容
實行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中心負責全市工傷保險經辦事務,各縣(市、區)工傷保險中心具體承辦本行政區域內工傷保險經辦業務。從2010年12月30日起,全市實施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制度,即在全市范圍內實現“六統一”:統一參保范圍和參保對象;統一行業差別費率;統一基金管理,實行全市基金收支預算管理制度;統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統一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統一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二、參保范圍和對象
全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不屬于財政撥款支持范圍或沒有經常性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三、參保登記和基金征繳
(一)各縣(市、區)工傷保險中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的參保登記、變更登記及注銷登記、基金征繳、基金稽核,受理、審核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按照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授予的審批權限對待遇進行審核并發放。市工傷保險中心負責市本級參保單位的參保登記、變更登記及注銷登記、基金征繳、基金稽核、全市待遇費用發放和信息管理等工作。
(二)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繳費費率按《周口市人民政府關于對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確定周口市工傷保險費率的批復》(周政文〔2004〕160號)、《周口市人民政府關于對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調整高風險企業工傷保險費率的批復》(周政文〔2005〕42號)規定執行。
四、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
市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工傷認定工作,市直管轄范圍內發生的工傷,由市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受理、調查和認定;各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工傷,根據《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委托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工傷認定的具體事務。
全市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
五、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支付
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統一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執行。
六、工傷保險醫療管理
(一)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本著合理配置醫療資源、確保工傷職工及時得到治療的原則,根據市、縣(市、區)工傷保險參保人數及轄區醫療機構情況,經各醫療服務機構申請,縣(市、區)區域內的醫療服務機構需經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初審,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工傷保險醫療機構進行定點資格認定。市、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工傷保險政策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書面服務協議。
(二)定點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管理。由市工傷保險中心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定的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中選定,并與其簽定服務協議,各縣(市、區)需要配置器具的工傷職工由市工傷保險中心統一送往協議機構。
(三)工傷職工轉診轉院的管理。市工傷保險中心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定的轉診機構中選擇全部或部分科室作為轉診機構,并與其簽定服務協議。縣(市、區)行政區域內工傷或患職業病職工在統籌地區以內轉診轉院,報經縣(市、區)工傷保險中心同意;對轉往統籌地區以外診治的,報經市工傷保險中心同意。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服務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和轉診轉院服務機構簽訂的服務協議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四)工傷醫療待遇支付。審核治療工傷發生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1萬元以下的由各縣(市、區)工傷保險中心負責審核支付;1萬元以上的由各縣(市、區)工傷保險中心提出初審意見,報市工傷保險中心審批。
七、工傷保險基金管理
(一)工傷保險基金的預決算由市級統一負責編制和組織實施。市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根據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有關規定,統一編制工傷保險基金收支預決算并組織實施,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配合市級編制工傷保險基金預決算。
(二)工傷保險基金賬戶的設立。各縣(市、區)工傷保險中心保留原有在國有商業銀行設立的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各縣(市、區)財政部門不再設立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市本級現有的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直接轉為市級統籌管理工傷保險基金的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
(三)各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基金收入和支出情況,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協助市審計部門做出審計結論。實行市級統籌后,各縣(市、區)歷年結余的工傷保險基金經市級審計部門審計后,上繳市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參保單位的歷年欠費由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繼續收繳。市工傷保險中心根據各縣(市、區)工傷待遇支付額度核定2個月的周轉金,下撥到各縣(市、區)工傷保險中心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戶。
(四)工傷保險基金的上劃與撥付。各縣(市、區)工傷保險中心征繳的工傷保險費(含滯納金)于每月25日前全額上繳至市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在次月5日前將上月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總額上報市工傷保險中心。市工傷保險中心審核后向市財政部門申報,于20日前將工傷保險待遇費用撥付到各縣(市、區)工傷保險中心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戶。
(五)建立市級工傷保險儲備金制度,儲備金主要用于本市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及工傷保險基金入不敷出時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市財政墊付。
市級儲備金按當年全市工傷保險基金征繳總額的7%提留,其中2%上解省級工傷保險儲備金。當工傷保險儲備金滾存總額超過當年工傷保險基金收入的50%時,可以減少儲備金的提留比例,具體使用和調整辦法另行制定。
完成當年擴面與征繳任務的縣(市、區),所征收基金不足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時,從儲備金中予以調劑;未完成年度任務的縣(市、區),當年支付不足部分,工傷保險儲備金不予調劑,其缺口由縣(市、區)財政墊付。
(六)工傷保險基金應專款專用,接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八、基礎管理工作
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工傷保險經辦業務管理規程(試行)的通知》(勞社廳發〔2004〕6號)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控制度規定,全市統一規范工傷保險參保登記、工傷保險費征繳、工傷事故快報、工傷醫療、工傷康復、輔助器具配置、工傷待遇審核與支付、財務管理、基金稽核監督等各項經辦業務管理制度和辦理程序,使用統一的表格和文書,統一確定企業和職工的編碼。市工傷保險中心與各縣(市、區)工傷保險中心實行聯網管理,使用統一的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工傷保險數據集中到市級數據中心,實行統一管理。各縣(市、區)不再對工傷保險管理軟件進行本地化修改。
九、工作責任
(一)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工傷預防、工傷補償和職業康復相結合的工傷保險工作體系,努力發展職業康復事業,幫助因工致殘者得到康復和從事適合身體狀況的勞動。
(二)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按照工傷保險法規,制定和完善相關制度和管理辦法。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對當地工傷保險工作負有第一責任,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當地工傷保險工作負有直接責任。
(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經辦機構,要嚴格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認真開展各項工傷保險工作。對違反法規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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