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工傷保險若干問題的意見
豫人社工傷[2012]15號
各省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直管試點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直工傷保險統籌各單位:
為全面把握工傷保險政策,切實保障工傷職工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2003年4月27日國務院令第375號公布,根據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第586號令修訂,以下簡稱《條例》)、《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就工傷保險有關政策執行問題提出如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時,用人單位有合法營業執照或屬于合法登記、備案單位,后期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職工在規定的申請時限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予以受理。
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是指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出具的職工身份證明等事實勞動關系證明材料。因用人單位和職工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無法提供勞動關系證明材料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告知其補正材料的同時,應提示用人單位或者職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解決爭議。
三、《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這里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應為初次診斷結果。
四、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死亡的,用人單位提出正式工傷認定申請前,應在職工死亡48小時內將事故簡要報告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事故簡要報告應主要包括死亡人員基本情況、事故時間、地點、經過等。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正式工傷認定結論前,應將擬定結果在死者單位公示七天,用人單位應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做好公示工作。用人單位未按規定進行公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據情節進行通報批評等處理。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依法追回并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農民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事故發生時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包括用人單位已參保但未為該農民工參保)的,在用人單位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六、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適用《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規定時,這里的“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應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暴力傷害,且該暴力傷害與職工本人所履行本職工作職責有直接因果關系”把握。
七、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適用《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規定時,這里的“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應按“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從工作崗位上直接前(送)往醫院或當場搶救,經搶救無效在 48小時之內死亡”把握。
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適用《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規定時,應以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為主要內容把握。對見義勇為致殘人員,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39號)執行,凡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落實相應待遇;不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按照《傷殘撫恤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評定傷殘等級并落實相應待遇。
九、《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前往疫區工作而感染該疫病的,視同工傷”,是指職工被用人單位派往疫區進行疫病防治工作而感染該疫病的情形。
十、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職工,在辦理退休手續前,用人單位應對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辦理退休手續前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退休后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相關工傷保險待遇由原用人單位支付。
十一、職工退休后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在法定申請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被認定為工傷后,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符合享受待遇條件的,享受除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工傷人員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前十二個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為基數計發,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實際領取月份進行平均。
所需費用,職工退休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退休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原用人單位支付。
十二、勞務派遣企業將職工派往不同風險類別的行業從事工作的,經辦機構確定工傷保險繳費數額時,可根據職工所從事行業不同分別確定相應費率,并分別計算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進行總和后確定單位應繳費用。
十三、工傷職工再次發生工傷的,應當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待遇。工傷評殘時應首先對新工傷傷害部位評定等級,而后再綜合考慮原有工傷致殘程度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新傷害部位的勞動能力鑒定等級作為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待遇的依據,多次傷殘綜合評定的等級作為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工傷保險待遇的依據。
十四、《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中“原工資福利待遇”應理解為“職工在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正常出勤情況下,應享受的工資福利待遇(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除外)”。
十五、工傷職工所患疾病與工傷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十六、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經收治的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由所在單位派人陪護或者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的標準按月發給陪護費。因是否需要陪護發生爭議的,提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十七、原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改制前的傷亡人員待遇按我省關于事業單位工傷有關政策處理。
十八、《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這里未參保期間發生的工傷,參保后“新發生的費用”是指除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屬于國家和我省關于老工傷人員納入基金統籌管理政策范圍的,從其規定辦理。
十九、《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86號)施行前已完成工傷認定的,相關待遇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事故發生(或職業病診斷結論作出)時的有關政策執行。
(二)工傷職工于2011年1月1日后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支付渠道和標準按《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的標準執行。
(三)伙食補助費、交通、住宿費、工傷醫療費等其他待遇按待遇發生時的政策執行。
二十、本意見自2012年12月1日施行,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豫勞社工傷〔2005〕4號)同時作廢。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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